《担保物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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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物权第四章【本章重点】本章必须掌握的知识点有: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抵押权登记的效力、不得用作抵押的标的物、抵押权的效力;动产质权的效力和权利质权的成立、生效要件;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担保物权竞合与共同担保的处理。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用以担保其债权的实现的他物权。二、担保物权的特征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4、不可分性5、物上代位性三、担保物权的

2、类型1、意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依据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可以将担保物权分为意定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意定担保物权是指基于法律行为,即担保合同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和质权两种。法定担保物权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发生的担保物权,民法上规定了一种:留置权。特别法上规定的有:海商法上规定的船舶优先权、合同法中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对于其完成的建设工程享有价款优先权(实际上乃是法定抵押权)。2、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这是依据担保物权的客体而进行的分类。不动产之上只能设定一种担保物权即抵押权。动产担保物权则包括

3、: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权利担保物权可以是权利质权;也可以是权利抵押权,如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权的客体等。第二节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一)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主要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注意在我国动产也可以用作抵押权。2、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占有。标的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受益。因此抵押权最能实现抵押人用以融资的目的,及一方面自己占有、使用受益;另一方面又

4、用作担保进行融资,真正做到了物尽其用,所以被作为担保之王。3、抵押权原则上是意定担保物权。二、抵押权的设立1、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要式行为订立。注意所有的担保合同要求书面要式。2、流质禁止条款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低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注意流质禁止条款也适用于质押合同。3、登记(1)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登记不生效①不动产②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③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2)登记作为对抗要件除上述所列之财产外,其他标的物进行抵押的是否登记当事人自愿,不登记的不

5、得对抗第三人。(3)登记具有绝对效力,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三、抵押权的标的是否能够进行抵押的标准是该项财产是否可以转让,抵押权最终是要将标的物处分以其价金优先受偿。因此原则上可转让的财产均可抵押,不可转让的财产均不能进行抵押。于是大家仅掌握哪些财产不可抵押就足够了,也就是说除了下述不可抵押外其他财产均可抵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

6、权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两种例外情形:①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②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在未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此种情形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但是需要注意《担保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

7、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是处分行为,此种情形是由于处分权之欠缺)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担保法解释》第48条)7.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但农作物抵押有效。(《担保法解释》第52条)四、抵押权的效力(一)担保的范围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担保如下之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

8、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对标的物的效力抵押效力及于从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2、对孳息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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