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车险相关变化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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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保险法车险相关变化 及应对措施中国人保财险龙岗支公司蒋文远主要内容一、新保险法主要变动点解读二、车险条款变动简介三、对日常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新保险法主要变动点解读新保险法修订特点:一是明显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二是加强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三是拓宽了保险行业的投资渠道。新保险法主要变动点解读:(一)不可抗辩规则(新增)新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

2、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新保险法主要变动点解读:(二)弃权与禁止反言(新增)新法第十六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读:借鉴了英美法上的禁止反言制度,目的是减轻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限制保险的抗辩权利。新保险法主要变动点解读:(三)免责条款的效力(修订)旧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新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新保险法主要变动点解读:(四)理赔资料说明(修订)旧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新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解读:

4、强调理赔时应“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目的是为了避免保险人以资料不全为由拖延理赔新保险法主要变动点解读:(五)理赔时效(修订)旧法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新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新保险法主要变动点解读:(六)

5、拒赔说明(修订)旧法第二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新法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解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及时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这有利于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实际的纠纷。新保险法主要变动点解读:(七)合同变更(修订)新法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

6、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车险条款变动简介:(一)车辆转让后没批改的免责条款原有条款表述:“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新版条款表述:“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

7、行本保险合同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车险条款变动简介:(二)一次性通知义务原有条款表述:“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新版条款表述:“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车险条款变动简介:(三)核定时限原有条款表述:“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

8、险人。”新版条款表述:“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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