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项经济活动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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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签定与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经济合同根据不同的业务形式可分为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承包合同、加工合同、代理合同和聘用合同等等。在订立合同时,交易双方往往比较注重合同的格式,着重研究法律文书的表述方式,以免引起法律纠纷,但交易双方却经常忽略合同与税收的关系。因为无论哪种合同,其目的都是将整个业务过程通过合同形式约定下来,并共同遵守。因此,合同决定了业务过程,业务过程又决定了税收。所以,合同是产生税收的经济根源。而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合同的原因垫付或多缴税款的问题却时有发生,因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引起重视。对于经济交易与经济合同,在事先进行筹划的基础上,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安排税

2、收问题。虽然税法是相对固定的,但交易方式的选择是比较灵活的,它完全依靠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就能够达到纳税筹划节税的目的。一、合同条款约定结算方式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妥收承付和委托收款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委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和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理销售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货物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

3、不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存在差别。因此,如果纳税人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可以与购买方商量货款回笼的具体安排,并在购销合同上明确约定:1、在其他因素既定的情况下,当对方的资金运行情况良好,货物交割后很快就有资金回笼时,合同可以约定采用直接收款销售方式,纳税义务当天发生;2、当对方资金流转情况不太好,货物交割后货款不能及时回笼,甚至可能要拖延很长时间,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就要考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给企业带来的资金压力,尽可能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从而将纳税义务向后推移。这样操作的结果,纳税人既可以避免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造成纳税成本增加的后果,又获得了税款的时

4、间价值。二、合同改变业务目前,由于我国增殖税链条很不完善,无论在采购还是销售方面都存在问题。有的企业要增殖税发票,有的企业不要。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服务企业、金融行业等都不需要增殖税发票。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客户是上述公司就应该开普通发票。但有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有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就没有增殖税发票。当采购人员在采购原材料时,常常会出现这家给开的是增殖税发票,那家开的是普通发票,由于发票不同,直接影响到采购方的进项税抵扣,影响了税收负担。这就需要采购人员在签定合同的时候多动脑筋,合理合法地进行筹划。河北某机电设备公司是专业生产机电设备的企业(甲方),一般纳税人

5、。2007年,该公司准备从上海某钢管公司(乙方)购进一批不锈钢管件,并与乙方签订了500万元的购销合同。但是,由于乙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殖税发票,甲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愿与乙方签约。甲方又四处打听是否有一般纳税人生产乙公司的产品。虽然多方询问,但没有结果。甲方不得不回来找乙方协商。乙方没有增殖税发票,会给甲方增加税收负担。迫于这种压力,乙方和甲方确定,有乙方的供应商——四川某钢材公司(丙方)给甲方开据增殖税发票。具体的操作流程是:甲方与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甲方向乙方付货款,乙方向甲方发货。而却由丙方开局发票给甲方。显然,甲方想乙方购买的是不锈钢管件,而丙方向甲方开具的发

6、票是不锈钢材料,发票开具的产品名称与实际产品名称不符。以这种方式取得发票将导致的结果是甲方恶意取得虚开的增殖税发票,丙方虚开(替别人开)增殖税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交易的销售方不符,即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销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7、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假设甲方需要购进500万元不锈钢管件,根据加工方乙方的实际情况,生产这500万元的产品需要从丙方购进350万元原材料。那么,可以由甲方直接与丙方签订购销合同,并伏350万元给丙方,再将丙方的货物直接移送给乙方,再与乙方签订15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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