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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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行政处罚案例分析案例的选取结合当前监管重点和检查重点一、2011年人身保险监管重点和检查重点突出重点,加大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一是突出整治销售误导。突出销售误导检查重点,扩大检查范围。强化法人责任和内控监管,从根源上整顿销售误导行为。二是整治账外支付手续费问题。选择两个重点地区,集中力量对当地主要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和规范。加强与银行监管部门的沟通,争取银保手续费检查取得突破。下半年人身保险继续以银行保险为重点,突出整治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和销售误导问题,同时对电话销售业务和团体年金业务开展

2、集中治理。二、2011年保险中介监管重点和检查重点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突出问题,主要包括: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虚增保险营销员人头套取资金;通过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方式套取资金;串通中介机构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通过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违法违规的其他相关问题。内容概要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件分

3、析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三、拒绝妨碍依法监管类案例分析四、移交移送类案例分析五、行政处罚政策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件分析(一)危害及表现形式1、表现形式:业务及管理费不真实;手续费及佣金不真实;保费收入不真实;赔款支出不真实;利润不真实;帐外帐(小金库)等2、危害影响监管科学性、有效性;掩盖风险,误导公司经营决策;败坏行业风气,损害行业信誉;数据失真是违法违规经营的表象;治理数据不真实是当前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重中之重。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二)查处依据《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保险法》(2009年

4、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1、通过虚列费用套取资金2、通过虚列营销员套取佣金3、保费收入不真实4、其他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1、通过虚列费用套取资金案例一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在2008年至2010年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经我局批准,于2008年4月设立铁岭

5、互动事业部,于2009年3月设立抚顺互动事业部,使用当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提供的固定营业场所,聘用内外勤员工开展保险业务。   二、2008年4月至2010年12月,铁岭互动事业部(2010年1月11日后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通过会议费、印刷费和公杂费等科目虚列营业费用596.53万元;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抚顺互动事业部(2010年12月28日后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通过办公用品、汽油票等科目虚列营业费用367.34万元。上述费用用于支付展业费用、员工

6、工资或生活补助、弥补退保损失等。处罚:上述第二项行为构成业务及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违反了《保险法》(2009)第八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一百七十二条,我辽宁省分公司罚款10万元。辽宁省分公司副总经理于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省分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薛文广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铁岭中心支公司原总经理赵剑杰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抚顺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谷海威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辽宁保监局)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1、通过虚列费用套取资金案例二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2009年至2010

7、年3月,你分公司存在银保业务账外给予利益问题:一是会计账目所列支部分“会议费”实际为银保渠道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其记载之有关会议并未召开。二是向银行等合作兼业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客户赠送纪念册、毛巾套装、购物卡等礼品。三是应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要求,承担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2008年度银保合作会议部分费用。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

8、条的规定,对公司罚款5万元;银保部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卓美琪警告。(广东保监局)一、数据不真实类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1、通过虚列费用套取资金案例三某寿险秦皇岛中心支公司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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