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代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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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国际代理法代理法概述代理行为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代理行为中三方当事人的义务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一、基本概念1.代理法2.代理(Agency)3.大陆法系(意定代理、法定代理)(Voluntary,Statutory)4.英美法系(明示指定、默示授权、客观必需的代理、追认代理)5.代理权的终止6.无权代理7.表见代理8.代理内部关系(InternalRelationship)9.代理外部关系(ExternalRelationship)10.直接代理(DirectAgent)基本概念11.间接代理(IndirectAgent)12.已披露被代理人(Agentfor

2、aNamedPrincipal)13.部分披露被代理人(AgentforanUnnamedPrincipal)14.未披露被代理人(UndisclosedPrincipal)15.权利担保义务16.转承义务17.信用担保代理人(DelCredereAgent)18.保付代理人(ConfirmingAgent)19.保兑银行(ConfirmingBank)20.运输代理人(ForwardingAgent)21.保险代理人(InsuranceBroker)二、重点问题(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

3、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把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可以把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等。2、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职能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

4、于被代理人3、代理制度产生的原因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在罗马法上,以罗马的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为背景,尽管曾出现过类似于后世有关委托代理的相关规定,但一直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代理制度。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商业交易频繁,规模不断扩大,而且社会生活日趋广泛和复杂,迫切需要通过他人代为办理各项事务,这就使得代理制度的产生成为必要和可能。《法国民法典》将代理制度作为“委任契约”列入“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实现了代理制度的初步立法化。《德国民法典》则将代理制度列入“法律行为”一章加以规定,并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效仿。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明确规定了代理制度,

5、并将代理区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其中,《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为关于代理制度的一般规定及关于直接代理制度的规定;《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则设有两个条文,即第402条和第403条,规定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特殊原因。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上,之所以广泛承认代理制度(二)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如果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不愿该无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也可经由撤销权的行使,使其归于无效。我国《合同法》第49条明确承认了表

6、见代理制度,该条内容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以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2、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第一,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即交易相对人为善意。此时,交易相对人应就其善意负担举证责任。第二,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3、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第一,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人进行授权,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为交易。第二

7、,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理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第三,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为交易。(三)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特别原因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的特别原因为:(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受托人作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时代理关系消灭。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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