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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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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纠纷裁判标准规范主讲陈新红律师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319861826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愿原则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运用1、合同法实质自由的一般内容2、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上的体现3、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及其规范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运用三、公平原则在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的运用四、鼓励交易原则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的运用合同法实质自由的一般内容◆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
2、的自由◆更解除合同的自由◆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违约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上的体现◆合同的管理【行政对合同】◆合同的订立程序【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效力认定◆违约责任的规定◆平衡当事人与国家意志合同的形式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
3、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约责任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
4、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
5、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及其规范◆对订立合同主体的选择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二百八十九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
6、输要求。◆对合同内容选择的限制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形式的限制【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运用◆合同的订立阶段主要体现在诚实、保密、相互照顾和协办的附随义务◆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合同履行阶段体现在全面的履行◆合同终止后,依据此
7、原则所遵循的通知保密协助◆合同发生争议后,妥善处理争议,避免造成新的损失公平原则在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的运用◆可撤销合同◆情势变更◆违约金的调整、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可撤销合同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
8、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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