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6861496
大小:342.08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5-16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1998年11月19日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宗教界与国外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规范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提高聘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并参照《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宗教院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籍专业人员”,是指我国宗教院校按法定程序聘用的、承担讲学或教学任务的外籍人员。第四条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纳入国家聘用
2、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系统,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聘用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全国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地区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日常管理。第二章聘用原则第五条根据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院校的任课教师主要从我国宗教团体及有关院校、研究机构聘用。为了开展与国外宗教文化学术交流,丰富教学内容,宗教院校可以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第六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以我为主、适量聘用、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七
3、条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以短期讲学为主。短期讲学时间限半年以内,长期任教时间限一年以内。第八条宗教院校不得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院校的行政领导职务。第三章聘用资格的申请和审批第九条宗教院校申请聘用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学制三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四年以上;(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专职、兼职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四)有保障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基本条件及外事接待和安全保卫能力;(五)有对外籍人员教学评估和鉴定制度。第十条在京的全国性宗教院校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聘用资格的申请。国家宗教事务局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签署意见后送国家外国专家局核发《
4、资格认可证书》。不在京的全国性宗教院校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委托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其聘用资格的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十一条地方宗教院校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聘用资格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送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会同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核查,签署意见后,由外事办公室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与国家宗教事务局对资格认可申请实行联合审批。对符合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条件的宗教院校,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签发《资格认可证
5、书》。第十二条宗教院校在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对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宗教院校,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根据《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实行年检。年检通过后获国家外国专家局当年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的宗教院校可继续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第四章受聘人员的条件第十三条受聘的外聘专业人员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和各宗教、各教派互相尊重的原则。第十四条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当的学历并在某一宗教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受聘从事一般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受过语
6、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第五章聘用人员的申报和审批第十五条宗教院校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选须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第十六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讲学应纳入年度计划报批。个别因特殊需要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须提前两个月专项报批。第十七条全国性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和报批:全国性宗教院校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下一学年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年度计划,报全国性宗教团体。聘用计划应包括聘用人数、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并说明拟聘人员的个人情况及所属机构情况。全国性宗教团体对全国性宗教院校的聘用计划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第十八条地
7、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和报批:地方宗教院校须提前六个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下一学年度的聘用计划,包括聘用人数、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并说明拟聘人员的个人情况及所属机构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对宗教院校的聘用计划提出意见后,报院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时将聘用计划抄送全国性宗教团体。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院校的聘用计划进行审核,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在三个月内批复。批复期间,全国性宗教团体可就地方宗教院校的聘用计划提出意见。第十九条经批准受聘长期任教的外籍专业
8、人员须凭国家宗教事务局签发的《聘请外国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