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分析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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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普资讯http://www.cqvip.com箜鲞篁塑湖北电力VJ01.32№32008年6月un.2008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分析及对策研究黄伟(湖北省宜昌电力勘测设计院,湖北宜昌443003)[摘要]文章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入手,对电力企业的涉诉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并研究对策。[关键词]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法律分析[中图分类号]F4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986(2008)03.0068~3LegalAnalysisonDamageAmendsofElectricShocka

2、ndCountermeasureHUANGWei(Hubei~changElectricPowerExploration&DesignInstitute,~changHubei443003,China)[Abstract]Thearticletriedtoanalyzethecaseofdamageamendsofelectricshock,analysesthecaseswererelatedtoelectricenterprisesinlegalsightandconsidersthecountermea

3、sure.[Keywords]damageamendsofelectricshock;lawsuit;legalanalysis《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1法律分析作了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案例:2004年的一天,陈某(8岁)在家中玩耍6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m长晒衣杆时,被穿过其宅院的35kV高压电击伤,责任”。在低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没致左上肢完全截除,右下肢小腿截除,后经鉴定,陈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只能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范畴,应某所受之

4、伤被综合评定为三级伤残。陈某及其父母按照过错归责原则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如果在主观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则对责补助费、残疾用具费共计90余万元。法院经二审终任的承担有一定的影响,要适当减轻行为人的过错审判令供电公司赔偿9万余元。该案中,击伤陈某所引起的,即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的高压线路系20世纪70年代架设,该线路的架设大过失,而行为人没有过错,按照过错归责的原则要是严格按照有关的行业管理规定施工的,高压线路求,行为人由于没有过错而免责,

5、受害人由于具有过边线距地垂直距离为6m,边导线离陈家二层楼房错而应当自负其责。过道外边缘的最小距离为4m。相反,陈某的家人(2)无过错责任原则未办理合法的手续即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修建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住宅。但是法院仍然判令电力公司承担了10%的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华人1.1归责原则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区别低压触电和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

6、事高压触电,对电力设施产权人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高电压作业被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过错责任原则明文列举的七种高度危险作业之一,由于这些作业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过错责对周围环境的高度危险性,法律规定由它们引起的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民事损害后果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追究作业主体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对这一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体现为高压触电时,电力设施产权人即使妥善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对于

7、损害后果[收稿日期]2008.05—19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只要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作者简介]黄伟(1976一),男,湖北宜昌人,工程师。该电力设施产权人就不得以无过错主张免责,而应·68·维普资讯http://www.cqvip.comV01.32No3湖北电力笪2008鲞年箜6月塑Jun.2008承担特殊民事侵权责任,这就是高压触电适用无过为了破坏电力设施;该违法行为的结果会使自己的错归责原则的基本内容。对城网改造而言,高压电身体触电致残乃至生命的终结。从上述四点不难看线路及设施的产权比较明确,属于国

8、家所有,国家委出,这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是不相矛盾托当地电业局或电力公司管理,并拥有产权,当出现的。因此,尽管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了法触电致人损害的事故后,赔偿责任主体就是当地的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我们不能片面注意到受电业局或电力营运部门电力公司。因此在前述的案害人从事了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免去电例中,电力企业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没有过错也力设施产权人的民事责任。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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