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十四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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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遗嘱与继承第一节遗嘱继承第二节法定继承第三节中国关于涉外遗嘱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第四节关于遗嘱和继承的海牙公约第一节遗嘱继承一、立嘱能力的准据法二、遗嘱方式的准据法三、遗嘱解释的准据法四、遗嘱撤销的准据法一、立嘱能力的准据法(一)立嘱能力的法律适用1、适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2、采用选择性的冲突规范,尽可能使遗嘱保持法律效力。3、采取区别制,不动产遗嘱的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遗嘱的能力适用立遗嘱人的住所地法。4、适用财产所在地法。(二)动态冲突的解决1、主张应适用新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2

2、、主张应适用立嘱时的连结点。3、采用结果选择方法,规定适用那个能使遗嘱有效成立的属人法。二、遗嘱方式的准据法1、主张区分动产遗嘱和不动产遗嘱而分别选择适用准据法。2、主张统一适用立嘱人属人法或立嘱行为地法。3、主张适用遗产所在地法。4、选择适用法律说。三、遗嘱解释的准据法受遗嘱实质要件准据法的支配四、遗嘱撤销的准据法受新遗嘱设立时立嘱人的住所地法支配第二节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准据法的几种主要制度(一)区别制(二)同一制(三)区别制和同一制的利弊二、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1、继承的开始及开始的原因2、继承人

3、的人选3、继承财产的范围4、继承开始的效力5、遗产管理和遗嘱的执行6、无继承人的遗产的确定和归属【陈逸飞遗产继承纠纷】著名画家陈逸飞先生于2005年4月突然去世,留下了巨额遗产。陈逸飞去世后,按照法律规定,其合法继承人为其妻宋美英、长子陈凛、次子陈天。因其去世前并未留下任何遗嘱,因此宋美英代表其子陈天与陈凛依法协商遗产分割,但双方一直很难就分割计划达成一致。留下公寓8套,别墅一幢,油画253幅,两个儿子为美国国籍,遗孀是中国人。【陈逸飞遗产继承纠纷】陈逸飞长子陈凛提出了50%:50%的分配计划,其中包含

4、了其母所享有的与陈逸飞之间的债权。陈凛提出如超过最后回复期限,即2005年10月8日,陈凛将在美国按法律程序行事。宋美英无法接受陈凛方面上述的“最后通牒”,至此双方的协调已无可能。【陈逸飞遗产继承纠纷】2006年1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陈逸飞遗产纠纷案,即陈逸飞遗孀宋美英以及年幼儿子陈天诉陈逸飞长子陈凛遗产分割纠纷案。2007年,陈逸飞的遗产案和解,宋美英陈凛共管逸飞集团。【争议问题】1、陈逸飞及其两个儿子均为美国国籍,而其遗孀宋美英是中国国籍,其遗产分割具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2、

5、陈逸飞长子在美国申请担任其遗产的临时管理人是否能够获得准许?3、其遗孀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能否动用陈逸飞的遗产?第三节中国关于涉外遗嘱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一、中国关于遗嘱法律适用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一、中国关于遗嘱法律适用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3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二、中国对涉外财产继承准据法的选择《继承法》第36条

6、: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二、中国对涉外财产继承准据法的选择《继承法意见》第63条,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二、中国对涉外财产继承准据法的选择《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7、。《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民通意见》第191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作如下处理:(1)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中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中国法律处理。(2)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则依该条约办理。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

8、所有。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5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第四节关于遗嘱和继承的海牙公约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1973年《遗产国际管理公约》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某英国女子遗产继承案】一个20岁的英国妇女与一个法国男子结婚后,她原来设在英国的住所随之变更在法国。然后她立下一份遗嘱,指明丈夫为她的完全遗赠人。该遗嘱设立时她还未满21岁,10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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