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下讲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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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下)讲课提纲(二)第二十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p.29)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章一共有43种具体犯罪,在教学中要求重点掌握的13种。对每一种犯罪,要求明确其概念、特征(1、犯罪侵犯的客体;2、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主观方面)、罪名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例如:放火罪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实施了放火焚烧公私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放火罪的认定

2、:1.放火罪与非罪的界限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界限: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烧几件衣物,一件小家具、小农具等价值不大的公私财物,不构成放火罪。但是,如果表面上看是燃烧衣物、家具、农具等价值较小的财物,实际上是以些这东西作引火物,意图通过燃烧衣物、家具等引起上述重大公私财物的燃烧,这种情况应以放火罪论处。因此,在认定放火罪时,要注意发火物,引火物和目的物,即放火行为侵害对象的区分。即掌握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危害结果,造成多大危害结果,而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3、2.放火罪与他罪的界限(1)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失火罪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用电不慎,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与失火罪同属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犯罪客体,行为对象和犯罪主体都是相同的,犯罪的行为方式,甚至犯罪主观方面也有某些相同点,如点火行为都可能是故意的。尤其是过于自信的失火罪与间接故意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实践中常常难以区分。案例1:1997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收割后,嫌地上稻茬处理起来太麻烦,违反护林防火期间不准野外随意用火的规定,点燃了地里的稻茬。由于风大,

4、引起火灾之火势蔓延,烧毁人工林1275亩,损失6000余万元。对于此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案例分析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是故意违反护林防火规定,点火烧稻茬,引起火灾,应定放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违反护林防火规定,点火烧稻茬是故意的,但他故意烧的是稻田里的稻茬,对于引起火灾、烧毁山林,他当时是没有预见的(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是他所不希望的,所以应定失火罪。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区分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关键,不在于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护林防火规定,放火烧稻茬是不是故意,也不在于对自己的用火

5、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是否有预见,而在于行为人对其用火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如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应定放火罪;如果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没有预见到这种结果可能发生,或者轻信这种结果能够避免,但这种结果发生了,应定失火罪。上述案例中,张某虽然违反护林防火规定,放火烧稻茬是故意的,但他对于自己的此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烧毁山林,当时是没有预见到的。这种结果的发生是出乎他的意料的。所以,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应定失火罪。案例2:王某为表现自己的英勇行为,将造纸厂内一造纸原料草垛点燃

6、后再去救火。但火势蔓延无法控制,王某虽奋力扑救,但仍造成损失20余万元,自己也被烧伤。王某的行为是()A、放火罪B、失火罪C、危害公共安全罪D、破坏生产经营罪这是一九九五年全国律考题。一说定放火罪。理由:本题案情,王某放火是出于故意,虽然造成严重后果有违他的初衷,但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之所以不定破坏集体生产经营罪,是因为王某是使用危险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危及公共安全,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应定为放火罪。另一种定失火。理由:同案例1。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正确?案例3:被告李某15岁,为某农村中学高一学生,由于

7、经常被某班主任常某辱骂,性格又内向,遂生恶念,欲害死常某来报复。一日夜晚,李某在常某独住的山林边的平房放了一把火,当夜由于突起大风,常某住的平房又有不少引火物,从而引起山林着火,造成山林火灾,损失达数百万人民币。常某也被烧死。对于本案李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讨论: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虽然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但其以杀人故意放火,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应定放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放火行为虽然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因为缺乏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放火行为只是杀人的一种手段,因此应定杀人罪。

8、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正确?二.爆炸罪(p.33)概念:爆炸罪,是指故意引发或者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刑法典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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