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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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公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和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湖南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我院全日制本科生每学年都应当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每学年综合素质的评定,综合测评成绩是学生评奖评优、用人单位聘用人才的主要依据。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时间在第二学年开学后30天内完成。第二章测评机构及程序第五条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

2、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组长,学院辅导员、院分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任组员。第六条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一)在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本学院实际情况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做好各年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协调统一工作;(三)做好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审核、公示工作,并负责接受和解释学生对测评结果的质疑、问讯;(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测评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公开;(五)对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的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使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顺利,如期完成。第七条-4-学院各年级成立学生综合素质专业测评工作小组,在学院学

3、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本专业年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专业测评工作小组由年级辅导员任组长,成员由本专业年级各班班长、团支书,班委会和团支部成员代表,班级民选非学生干部代表组成,不少于7人。第八条专业年级测评工作小组的职责是:(一)在学院测评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认真组织、开展本专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二)负责审查核准相关测评数据;(三)协调统一同专业班级间的测评平衡工作;(四)填报测评工作的有关表格并汇总存档;(五)做好综合测评成绩打分的相关支撑材料的记录、收集、整理、保存工作。第九条测评程序:(一)对照本细则及《文学院德育测评加减分细

4、则》(附件1)、《文学院综合能力测评加分细则》(附件2),学生进行德育成绩、智育成绩、综合能力及体育成绩的自我测评,填写并提交《文学院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表》(附件3)中个人自评内容,同时还需提供加分项目的证明材料。(二)专业年级测评工作小组核算本专业学生智育成绩,并针对学生德育、综合能力及体育的自测成绩进行审核,然后生成学生综测成绩及专业排名。(三)专业年级测评工作小组向学生反馈综测成绩及专业排名,如有异议,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专业年级测评小组提出复评。(四)在各专业年级范围内将专业年级学生的综测成绩、详细加减分项目、分数及专业排名公示3个工作日。(五)公示无异议后,将综

5、测成绩及排名以专业年级为单位存档,并报送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审核、备案。第三章测评细则第十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德育、智育、综合能力和体育成绩组成,构成比例分评奖、评优两种情况: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评奖)=智育成绩×80%+德育成绩×10%+综合能力×-4-5%+体育×5%。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评优)=智育成绩×70%+德育成绩×10%+综合能力×15%+体育×5%。第十一条智育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方式为:学年课程(不含公选课、体育课)初修成绩的加权平均分。第十二条德育测评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加减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为70分,加减分为30分,两项得分之和不得超过10

6、0分,原则上不低于60分。测评标准中凡同一项目同时加减分,只计高分,不重复加减。第十三条获得德育测评基本分(70分)的条件为: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正式学籍的我校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均可获得德育测评的基本分。第十四条德育测评加分项及减分项按照《文学院德育测评加减细则》执行。德育加分项目须由本人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做支撑,包括: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有关部门的证明或文件、会议活动的考勤记录等。第十五条综合能力测评采取百分制,总分不得超过100分,由基本分项和加分项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为60分。测评标准中凡同一项目同时加分,只计高分,不重复加分。第十六条获得综合

7、能力测评基本分(60分)的条件为: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学年度完成应修学分;富有进取心,勤于思考,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年度未完成应修学分的,得分不得超过50分。第十七条综合能力测评加分项和减分项按照《文学院综合能力成绩测评加分细则》执行。综合能力测评加分项目须由本人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做支撑,包括: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有关部门的证明或文件、会议活动的考勤记录、发表作品的杂志原件(或网站截图)等。第十八条体育成绩计算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占80%)和平时体育锻炼成绩(占20%)组成。计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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