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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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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01PART公司的解散一、公司解散的概念(一)含义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营业活动,开始处理未了结的事务,并逐步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二)立法例先散后算先算后散规定公司只有在清算后才能解散规定公司应先宣布解散,然后再进行清算二、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2、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一)自愿解散1.含义又称任意解散,是指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而解散公司2.事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二)强制解散1.含义又称非自愿解散,是指非因公司自身意思,而是因主管机关决定或法院判决而解散公司2.事由(1)行政解散是指公司成立后,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登记主管机关有权命令其解
3、散,吊销其营业执照。(2)司法解散是指当公司因股东矛盾陷入僵局,公司董事的行为危及公司存亡,或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公司的财产有遭受重大损失之虞时,持有一定比例的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司法解散的事由《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
4、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
5、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司法解散的法律后果01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02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四、公司解散诉讼1.公司解散的管辖《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
6、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2.公司解散诉讼的当事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4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3.公司解释诉讼中当事人清算请求的处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
7、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4.公司解散诉讼中当事人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请求的处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5.公司解散诉讼中调解方式的运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
8、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6.公司解散判决的法律效力《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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