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刺班阮齐林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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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刑法概说和犯罪总论一、罪刑法定原则内容与刑法的刑事适用解释特别重要的是:合理的扩张解释是可以的,但是类推解释是不可以的。任何解释方法都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任何解释方法未必当然正确或错误。但类推解释方法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错误的。合理的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是公民的可预测性。没有超出公民可预测的范围,属于合理的扩张解释;反之,则不属于。二、空间效力适用的位序和犯罪地确认诸原则适用的“位序”: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域内犯罪:适用中国刑法第六条,只是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域外犯罪:根据国籍,依据属人、属地、保护、普遍管辖原则。三、犯罪本质和犯罪要件1.犯罪的

2、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2.要件:(1)客观上有违反刑法的行为和损害结果;(2)主观上有罪过:故意或者过失;(3)主体上,具有责任能力(辨认控制能力)。3.主客观统一原理:(1)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但是没有罪过的,不成立犯罪;(2)任何人只对有故意的犯罪事实承担故意罪责:共同犯罪的,各共犯人只对有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事实成立共犯、承担故意罪责;(3)同时性原则:行为人主观方面、犯罪意思、精神状态以行为时为准。4.不作为行为成立犯罪的要件特点:①有义务;②有能力履行义务。不作为义务来源:(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3)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

3、义务;(4)因为先前行为而产生的义务。核心:有义务,且根据违反义务的性质、种类确定行为的性质和罪责。如违反职务义务,通常定玩忽职守、责任事故罪。难点:真正(纯正)不作为与不真正(纯正)不作为。若甲以不作为行为致人死亡,被定遗弃罪的,是纯正的不作为犯:被定故意杀人罪的,是不纯正不作为犯。四、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认定:1.危害结果的分类和(法律)意义(1)区别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如:过失犯罪和少数故意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2)区分形态的标准之一;(3)结果加重犯:①其基本犯有故意罪也有过失罪;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等基本犯属于故意犯罪

4、;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基本犯为过失犯罪;②基本犯为故意犯罪的,对结果心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③共犯中,各共犯人对结果加重犯的责任的特殊性,一般具有基本犯的共同故意,应对加重结果负共同责任;如甲乙共同实行抢劫,若其中一人在抢劫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这种情形下另一共犯人应该对此结果负责;(4)行为犯:不需要具有具体犯罪结果的犯罪,如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2.因果关系偶然情形的认定(1)被害人有特异体质;(2)特定条件。3.因果关系被介入因素中断:例如救护车事件:甲被乙打伤后坐入救护车,结果救护车途中遇车祸车毁人亡,该车祸中断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

5、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客观性特点及其与刑事责任关系:客观前提(负刑事责任条件之一)五、事实认识错误分类和法定符合说1.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错误也称具体事实错误和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错误也称抽象事实错误。具体种类:(1)对象错误;(2)打击错误;(3)工具、方法错误;(4)因果关系错误。2.事实认识错误的认定标准——“法定符合”(通说)说: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错误,不阻却对错误之结果成立故意。如甲要杀死张三,错把李四当成张三杀害,因为张三和李四都是法律意义上的人,都是刑法中故意杀人的对象,因此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错误。3.特殊情形:虽然是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错误,但有“重合部分”

6、的,按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罚。如:甲以销售假药的故意(重罪)实际销售了劣药(轻罪),成立销售劣药罪既遂;但在未遂罪较重时,成立重罪未遂;如甲欲杀乙致丙轻伤,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在本无犯罪故意的情况下发生错误,仅是是否成立过失问题,不涉及犯罪故意的认定。六、法律认识错误及其评价评价: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不排除故意罪责,但可减轻罪责。例外:若一个人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避免法律认识错误的可能性)可免责。七、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区别1.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对危害结果是否放任的,有没有恶意的问题。2.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对危害结果有没有预见。八、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1

7、.l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抢劫认定:(1)不满l6岁不适用第269条转化抢劫:(2)在学校周边以大欺小、强拿硬要少量财物,不按抢劫,情节恶劣定寻衅滋事罪。3.未成年人刑罚适用,一般不适用:(1)无期徒刑;(2)(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应当缓刑的情形。九、单位犯罪1.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只以个人犯罪论处的4种情况:a.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合伙企业犯罪;b.“个人”设立单位作犯罪工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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