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管人罪构成要件中疑难问题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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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总第98期)虐待被监管人罪构成要件中疑难问题研讨左坚卫刘志伟(左坚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讲师、法学博士北京100038;刘志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100872)摘要:监管机构既包括监管犯罪嫌疑人、罪犯的机构,也包括因实行一般违法行为被强制收容之人的机构。殴打是指那些同时具有力度较强、时间较迅疾、工具为钝器、击打部位较大特点的人身打击;体罚是指依靠一定的强制力量,使被监管人的身体或身体的某一部分在一个较长的时间之内处于特定的运动或静止的状态,并因此造成被监

2、管人心理痛苦或身体极度疲劳或疼痛的行为。虐待是指针对被监管人采用殴打、体罚之外的非人道手段侵害其人身权益,使其遭受身体或心理痛苦的作为或不作为。本罪主要侵犯了被监管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监管职权行使的正当性。关键词: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管人员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我国现行《刑法》第248条关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规定是依法保障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遏止监管人员滥用监管职权行为的最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如何充分运用《刑法》的这一规定准确而有效地惩治和防范监管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充分保障被监

3、管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为此,本文选取虐待被监管人罪构成要件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研讨,以期对司法理论的发展与司法实践的进步有所帮助。一、本罪主体要件中的疑难问题现行《刑法》第248条要求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特殊身分,即行为人必须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虽然现行《刑法》的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明确性,但在司法适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监管机构”的范围在1979年《刑法》第189条中没有出现“监管机构”的词语,但由于该条将虐

4、待被监管人罪的对象规定为“被监管人”,因此,在理论上确定被监管人的范围时,学者们大多先从认定监管机构的范围入手。对此问题,学者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为少数学者所主张)认为①国家监管机关,只应是与刑事诉讼活动相关的专门的监押看管单位,而不是一般机关;另一种观点(为多数学者所主张)认为监管机构包括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机构,②而不限于与刑事诉讼活动相关的专门机构。在《刑法》修改后,理论上对现行《刑法》第148条中规定的“监管机构”的范围,基本上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解释方式。学者们

5、明确列举的监管·94·机构除了现行《刑法》已经规定的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外,还有拘役所、劳教所。笔者认为,对于现行《刑法》第148条中所规定的“监管机构”的范围,首先应当明确的是,该条所规定的监管机构并不限于该条明确列举的监狱、拘留所、看守所这三种监管机构,而是还包括其他没有列举的监管机构。这一结论可以从该条中“等”字的使用和以下两点理由得到说明:第一,专门用来执行拘役刑的拘役所应当属于本罪中所规定的监管机构。从看守所关押的对象来看,包括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已经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的罪

6、犯。对那些尚未被判决确定有罪的人,不仅包括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人,也包括可能被判处拘役而交付拘役所执行刑罚的人,还包括可能被判处其他刑罚的人。那么,从逻辑上讲,既然可以对看守所中的监管人员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以本罪处罚,就没有理由不对拘役所中的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拘役人员的行为作为本罪处理。第二,1979年《刑法》将本罪的主体规定为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而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显然仅限于处理刑事犯罪案件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不包

7、括处理违法案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就使得对实践中出现的劳教工作人员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行为无法作为犯罪处理,因此,才有了1986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下发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劳教工作干警担负着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可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劳教工作干警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劳教人员,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89条之规定处理”。在这一背景下,现行《刑法》将本罪的主体修改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

8、监管人员”。这就意味着现行《刑法》对上述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已经予以考虑,不再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于从事刑事犯罪案件处理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而对本罪的主体范围较1979年《刑法》第189条规定的范围作了扩大,即该罪的主体也包括从事一般违法案件处理工作的人员。这一结论也可以从现行《刑法》第148条关于“拘留所”的规定中得到证实。从法律的规定和实际运作情况看,拘留所收容的对象包括两种人:一是因具有犯罪嫌疑而被刑事拘留的人;二是因违反行政法规而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因此,现行《刑法》的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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