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碱产品能耗限额(氨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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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71.20G0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734-2007纯碱产品能耗限额(氨碱法)2007-10-29发布2008-01-01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7/734-2007前言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山东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石油化学工业办公室、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成滨、王忠臣、李卫东、李文峰、何树桐、乔法兴、宋昌杰。IDB37/734-2007纯碱产品能耗限额(氨碱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氨碱法纯碱(氨碱法纯碱以

2、下简称氨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核算范围、基本要求及核算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氨碱生产企业进行能耗的计算、控制和考核。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10.1-2004工业碳酸钠质量标准GB1886食品碳酸钠质量标准GB2587热设备能量平衡通则GB/T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3484企业能量平衡通则G

3、B8222企业设备电能平衡通则GB/T12497三项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GB/T13462电力变压器经济运行GB/T13466交流电气传动风机(泵类、空气压缩机)系统经济运行通则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20052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氨碱产品包括轻质碳酸钠和重质碳酸钠。3.2氨碱产品综合能耗在统计报告期内氨碱产品生产全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总量,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但不包括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生产界区内回收利用的能源量和向外输出的能源量。

4、3.3重灰工序综合能耗用轻质碳酸钠作为原料,生产重质碳酸钠全部过程的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包括进入工序的各种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但不包括氨碱界区内回收利用的能源量。3.4氨碱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用(轻质或重质)碳酸钠单位产量所表示的综合能耗,包括直接消耗的能源量,以及分摊到该产品1DB37/734-2007的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的能耗量和体系内的能耗损失量。3.5氨碱生产界区从原盐、石灰石、焦炭(或白煤)、蒸汽等原材料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工序开始,到成品计量入库为止的全部氨碱产品生产过程。由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设施三部分用能组成。3.6主要生产系统从原盐、

5、石灰石、焦炭(或白煤)、蒸汽等原材料和能源经领用投入起,至氨碱产品包装入库止的有关工序组成的完整工艺过程所包括的全部装备。氨碱有关工序包括化盐、盐水精制、石灰石煅烧、蒸吸、压缩、碳化、过滤、轻质纯碱煅烧、重质纯碱生产、包装等工序。3.7辅助生产系统为生产系统工艺装置配置的工艺过程、设施和设备,其中包括动力、供电、机修、供水、供气、采暖、仪表和厂内原料场地以及安全、环保装置。3.8附属生产系统为生产系统专门配置的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设施,其中包括办公室、操作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分析室、厂区绿化、食堂等。4能耗数据统计4.1能耗统计范围4.1.1氨碱

6、产品生产系统能源消耗量应包括氨碱生产界区实际消耗的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耗能工质(如水、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应统计在能源消耗量中,其生产耗能工质所消耗的能源应统计在能源消耗量中。4.1.2氨碱生产界区外企业的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应按消耗比例法分摊。4.1.3回收利用的氨碱生产界区内产生的余热、余能及化学反应热,不计入能源消耗量中。供界区外装置回收利用的能量,应按其实际回收的能量从本界区能量中扣除,即供界区外装置回收利用的闪发蒸汽应从本界区能量中扣除,但供界区外装置回收利用的蒸汽冷凝水不从本界区能量中扣除。4.2统计方法4.2.

7、1各种能源的热值应折算为标准煤。各种能源的热值以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实测的热值为准。没有实测条件的,采用附录A中各种能源折标准煤系数。热力、电力折算为标准煤时,按当量值折算。4.2.2能源消耗量的统计、核算应包括全部生产环节和系统,既不应重复,又不应漏计。4.2.3企业综合能耗的统计、核算必须按相关的国家标准、核算规程,由企业的归口(专业)部门完成。4.2.4企业应建立能耗测试数据、能耗计算和能耗考核结果的文件档案,并对文件进行受控管理。5计算方法5.1产品产量所有产量,以企业计划统计部门上报的数据为准。不合格产品不计入成品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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