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在囚人士投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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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在囚人士投票權的諮詢文件二零零九年二月目錄第一章:背景1《立法會條例》(第542章)1各宗司法覆核申請3法庭的裁決4進行公眾諮詢的需要6第二章:放寬對在囚人士投票權的限制的政策方7案考慮因素7外國的做法8在囚人士登記為選民的權利的政策方案9在囚人士投票權的政策方案10第三章:在囚人士及遭羈押但未被定罪的人士行13使投票權的實務安排合資格成為選民的在囚人士登記地址13拉票活動15在囚人士投票的實務安排16遭羈押但未被定罪的人士的投票安排18點票安排18第四章︰未來路向19在囚人士投票權的司法覆核個案19《立法會條例》及其他相關選舉法例的19

2、修訂制訂在囚人士及遭羈押但未被定罪的人19士行使投票權的實務安排徵詢意見20第五章:建議摘要21在囚人士投票權的政策方案21在囚人士行使投票權的實務安排22遭羈押但未被定罪的人士的投票安排23點票安排23提交意見與建議的途徑23附件一處理在囚人士的登記地址的外國做法25附件二向在囚人士拉票的外國做法27附件三外國處理在囚人士投票的實務安排28第一章:背景《立法會條例》(第542章)1.01《立法會條例》的規定包括規管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民登記和選舉的進行。本諮詢文件旨在諮詢公眾有關放寬在囚人士投票權限制的政策方案的意見,以及對在囚人士及遭

3、羈押但未被定罪人士的投票實務安排的意見。(一)選民登記1.02《立法會條例》第48條規定,只有已登記的選民才有資格在立法會選舉中投票。登記選民指其姓名載於正式選民登記冊上的人士。該登記冊由選舉登記主任根據《立法會條例》編製及發表。1.03凡年滿18歲或以上,並通常在香港居住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均可申請登記成為選民。雖然合資格人士可在年中任何時候申請成為選民,然而,如希望把姓名納入當年發表的正式選民登記冊上,1便須在法定限期之前提出申請。如果在限期過後才提出申請,其姓名便要留待下一年度正式選民登記冊發表時,才會被納入。(二)喪失登記成為選民的資格

4、1.04《立法會條例》亦就喪失登記成為選民的資格作出規定。規定之一,就是在《立法會條例》第31(1)(a)至(c)條訂明,喪失資格條文適用於那些干犯某類別的罪行而被定罪的人士及在囚人士。任1區議會選舉年的法定限期為七月十六日,其他年份則為該年的五月十六日。1何自然人如有以下情況,即喪失登記成為選區選民的資格:(a)已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死刑或監禁(不論如何稱述),但:(i)既未服該刑罰或主管當局用以替代該項刑罰的其他懲罰;而(ii)亦未獲赦免;或(b)在申請登記之日正因服刑而受監禁;或(c)在不局限(a)段的原則下,被裁定或曾被裁定犯以

5、下罪行,而選舉於或將於其被定罪的日期後的三年內舉行:(i)在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的情況下作出舞弊或非法行為;或(ii)《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II部所訂的罪行;或(iii)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所訂明的任何罪行。(三)喪失在選舉中投票的資格1.05《立法會條例》亦就喪失在選舉中投票的資格作出規定。《立法會條例》第53(5)(a)至(c)條訂明,喪失資格規定適用於因干犯某類別的罪行而被定2罪的人士及在囚人士。任何選民如有以下情況,即喪失在選舉中投票的資格:(a)該選民已在香

6、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處死刑或監禁(不論如何稱述),但:(i)既未服該刑罰或主管當局用以替代該項刑罰的其他懲罰;而(ii)亦未獲赦免;或(b)在選舉當日,該選民正因服刑而受監禁;或(c)在不局限(a)段的原則下,被裁定或曾被裁定犯以下罪行,而選舉於或將於其被定罪的日期後的三年內舉行:(i)在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的情況下作出舞弊或非法行為;或(ii)《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II部所訂的罪行;或(iii)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所訂明的任何罪行。各宗司法覆核申請1.06二零零八年

7、八月八日,一名在囚人士(“首名申請人”)就《立法會條例》第31(1)(b)及第53(5)(b)的條文是否合憲,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案件編3號:HCAL79/2008)。該申請人提出的事項亦包括要求法庭發出履行義務令,指令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須就二零零八年九月七日舉行的立法會選舉,安排正在服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前往投票站。1.07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五日,另一名已登記為選民的在囚人士(“第二名申請人”)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批予與首名申請人相若的濟助(即補救方法的形式),以及發出履行義務令,指令選管會在選民登記冊中,把他的登記住址改

8、為監獄的地址(案件編號:HCAL83/2008)。1.08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一日,一名立法會議員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案件編號:HCAL82/2008),所持的理由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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