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省城乡规划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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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2011年11月一、《条例》制定过程2008年3月形成《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初稿;汶川5.12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2009年7月重新启动《条例》立法工作;2010年年初省建设厅将《条例》送审稿上报省政府;2010年11月经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审议同意提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经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四次审议通过后在今年9月29日公布,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2011年9月29日二、《条例》主要内容《条例》共七章90条,紧密结合我省的实际,按照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全省城乡规划体

2、系,健全城乡规划监管体制,增强城乡规划实施的操作性,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推进城乡规划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推动我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和新农村规范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一)进一步完善规划体系,加强城乡区域统筹规划立法目的之一: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全覆盖的城乡规划体系构成: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总体规划和场镇建设规划,以及村规划;民族自治地方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编制乡规划的区域,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确定村规划编制的区域;城市、镇总体规划和

3、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应纳入城市、镇、乡规划区统一规划和管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增设民族自治州政府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建设需要,可以组织编制管辖范围内跨行政区的区域性城乡规划。鼓励开展城市设计,纳入城市和镇详细规划管理。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跨区域的城乡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跨区域的城乡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设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镇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场镇建设规划乡总

4、体规划城市设计近期建设规划城镇规划区:中区城区与乡村关系示意规划区中心城区乡村村村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主要涉及城镇发展与公共利益重大问题,包括重要空间管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防灾安全及生态、资源和文化保护等内容;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内容:重点对地块性质、开发强度、“四线”控制和涉及公共利益的各类设施等提出要求,为建设项目规划提供直接依据;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政府可以确定组织编制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重要的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主干道两侧等重要公共场所的修建详规,其他一般地块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等市场主体按照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详规出具的规划条件进行修建规划设计;

5、结合乡功能定位和农村生产生活需要,分别对乡规划和村规划的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利于推进新村的规范、有序建设;倡导开展城市设计,并纳入城市和镇详细规划管理,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设计技术规范。城乡规划批前审查,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逐步将技术审查责任从行政审查中分离。(二)细化规划编制内容要求,增强城乡规划操作性立法目的之一: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涉及空间布局的专业、专项规划同城乡规划间的衔接;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部门组织

6、编制的涉及空间布局的专业规划时,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业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专业或专项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确保规划之间协调一致;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交通、消防、电力、通信、广电、管道、水利、防灾、市政、公共等设施以及绿地、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城市、镇的总体规划。(三)加强城乡规划空间引领,发挥综合调控作用(四)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加强规划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

7、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镇、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补助;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作为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服从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等,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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