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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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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三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
2、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择优原则;(三)坚持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的原则;—1—(四)坚持分级管理、按程序审批原则。第五条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各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第六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的备
3、案文件,是单位处置资产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建立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及时在系统上办理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核和批复。第八条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财政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优化单位资产配置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第二章处置范围、权限和基本程序第九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
4、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2—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十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单位处置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00万元(以下简称规定限额)及以上的其他资产(含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由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二)单位一次性处置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外的其他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资产
5、,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三)高校享有与主管部门同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自主依规处置资产,并依规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高校处置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四)省以下垂管的部门(单位)处置100万元及以下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以及其他资产,由各设区市局审批,报省直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单位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是指:(一)省直管单位办公用房、土地以出售、转让、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置的;—3—(二)转让有影响力的重要股权、产权且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三)其他重大国有资产
6、处置事项。第十二条单位处置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和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单位申报。单位提出国有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处置申请报告要对资产处置的事项、处置的依据和理由、处置的方式等作重点说明。(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单位申请报告及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后,明确提出处置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省直管单位处置办公用房的,还需征求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意见后,再报省财政厅审批。(三)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
7、审核批复。价值或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省财政厅可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属于重大国有资产处理事项的,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四)评估备案与核准。需要评估备案与核准的,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的批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4—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规定权限报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备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结果报省财政厅核准。(五)公开处置。单位对批准处置有价值的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在指定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第十三条单位处置规
8、定限额以下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高校和省以下垂管的部门(单位)在处置限额以下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时,备案内容至少包括备案文件、资产清单、处置收入情况等。第三章无偿调拨(划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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