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司法课程重点串讲规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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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司法》课程重点串讲内容规划(一)课程代码:02272008年版2008.年10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一、公司设立的原则  1.公司设立的一般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这一原则在欧洲中世纪末商事公司刚刚兴起时盛行,由于它极易造成公司的任意滥设,有害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该原则在现代公司设立制度中已经消失。  2)特许主义,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

2、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  这一原则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和垄断效果,曾在17至19世纪被英国、荷兰等国家采用。但是,由于通过特许方式设立公司的程序太慢,代价高昂,且特许使公司设立成为一种特权,不利于大规模发展公司,不符合商事社会的要求,因此逐渐为各国立法所舍弃。  3)核准主义,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核准主义最初为法、德等国所采用。在这一原则下,公司的设立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但由于其设立程序较为严格,有碍于公司的普遍发展。因此,采用此种设立原则的国家也不多。  4)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

3、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  这种设立制度使得设立公司变得更为灵活、简便,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但容易造成公司的滥设,因此这一原则经历了由单纯准则主义到严格准则主义两个阶段。  严格准则主义,是指在公司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款,设立公司虽无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严格的准则主义原则。  2.我国公司设立采用的原则  我国《公司法》颁布之前实行的是严格的核准主义原则,设立公司都是按照程序由政府审批。《

4、公司法》颁布以后,我国实行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原则。《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例题:1.我国《公司法》奉行的设立原则是(C)A.准则主义B.核准主义C.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D.准则主义和特许主义相结合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1.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是指依法参与制定公司章程,认购

5、公司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建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和程序等多方面的条件。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  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

6、、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至19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会聘任经理,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6)有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即

7、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确定发起人并签署发起人协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是由发起人的行为来实现的。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内办理设立的各项事务。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的设立及其发起行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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