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与倪培兴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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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3期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与倪培兴同志商榷林亚刚赵慧内容提要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是刑法理论上易于混淆的问题。对象错误属于主观认识错误,而打击错误为客观因素而造成的行为错误(偏差),行为人主观上对对象并无错误而言。两者不仅在客观上形式不同,而且,法律性质也并不相同。由于两者错误的性质不同,不应当将其混淆。关键词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刑事责任处罚原则一、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别拜读《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4期倪培兴同志“对象错误条件下犯罪既遂的认定问题研究——对一例故意杀人案的定性分析”一文(以下简称:倪文),颇有收获,但也感到文中对于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混淆,使得对问题的探讨含

2、混不清。为说明问题,兹将该案例照录如下:吴某之妻徐某与本单位同事黄某从1994年开始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被吴某发现后,徐、黄二人保证今后不再往来。2000年l0月15日凌晨3时许,吴从徐口中得知,徐、黄近期又有往来,十分恼怒,当即逼徐一起到黄某家中“讲清楚”,徐只得顺从,吴遂携带自制匕首一把,与徐一起于凌晨4时许至黄某寓所。刚进门,徐即提醒黄:“吴身上带有刀。”尔后,黄坐在床上,吴、徐斜对着站在床边,相距约三、四十厘米,吴要徐、黄二人将事情说说清,黄否认近期与徐又有往来,徐则沉默不语。吴见状打了徐一巴掌,并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着黄)说:“戳死你”,便持匕首向黄刺去,徐迅速上前阻挡,被吴刺中胸

3、部,吴见徐捂住胸,流血不止,慌忙将徐进医院抢救。当日凌晨4时40分,徐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所举案例属于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倪文认为属于对象错误。所谓对象错误(Objektsirrtumorerrorinobjecto),或称客体错误,①是指行为人意图侵①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客体错误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客体错误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其所指的客体错误,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对象错误是同一含义。·84·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与倪培兴同志商榷害甲对象,因对对象在认识上发生错误,视乙为甲而实际侵害乙对象的情况。“认识之犯罪之事实与发生之犯罪不符,而其不符之原因由于对犯罪客体之属性认识有误者”,(!)即

4、行为人对行为对象的同一性发生了认识错误。②对于对象错误,刑法理论一般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1)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意思,并且有明确具体的侵害目标;(2)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另一对象,但行为人并不是因为改变自己的犯罪意图;(3)未能对预定的对象造成侵害,是由于行为人主观对于对象认识错误所致。③从法理上分析,在对象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可以同时具有数个罪过,即对实际被侵害的对象,其行为仍然认为是故意的,但同时在法律有规定过失犯罪的情况下,因错误所致而可以存在过失,对于意图侵害的对象而言,仍然是具有故意的,只不过转移到实际被侵害的对象上。刑法理论上,通说一般根据对象错误与构成要件的关系,将对象

5、错误分为属于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和对于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④对于不同构成要件内的错误,由于错误对象与目标对象不处于同一个层次,行为人不可能对其形成认识,因而,此种构成客观要件错误,作为排除行为故意的根据。⑤在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中,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甚至在犯罪结果发生后,行为人知道客观事实前,其对自己所要侵害的对象是有明确的确信的,并且这种确信在事实上与客观事实之间不具有一致性,但在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并不妨碍行为人认为自己是完成了犯罪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并没有认为自己所认识的对象是错误的。所以,在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罪过仍然是故意的,不影响

6、犯罪故意的成立。所谓打击错误(Aberratioictus),或称行为失误、行为误差或者行为偏差。是指“认识之犯罪事实与发生之犯罪事实不相符合,而其不符原因,由于行为之实施有错误者”,⑥如行为人故意侵害甲对象,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使行为发生偏离以致侵害乙对象,所侵害的对象并非行为人所意图侵害对象的情形。根据打击错误与构成要件的关系,通说也把其分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打击错误和不同构成要件内的打击错误。在打击错误中,行为人对于自己要意图侵害的对象是有正确认识,之所以行为发生偏离,发生行为人所没有预见到的结果,不是由于对对象有错误认识,而是基于“行为错误”。⑦也就是说,导致该种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行为人

7、的本意,而是在实施行为过程中,对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既没有去预见,也没有采取避免措施。但是,成立打击错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数罪过,即对于实际侵害对象,必须具有过失的罪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该结果,行为人从一开始就必须连放任的故意也不存在,⑧否则,则这种错误就不是打击错误,行为人对结果就要承担故意犯罪的责①韩忠谟著:<刑法原理》,(台)雨利美术印刷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227页。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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