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亚洲旅游保险适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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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亚洲旅游保险适用条款本条款需与保险合同共同使用,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已用红色字体标示)。敬请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平安出境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附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平保养发[2013]204号,2013年11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提示条款正文中标红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

2、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第三条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部分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一)基本部分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

3、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2.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

4、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也视为前次伤残),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二)可选部分1.急性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2.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在意外事故发生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日内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治疗

5、开始之日起3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

6、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3.遗体遣送费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突发急性病而身故,并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的,本公司就其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遗体遣送费保险金额为限。遗体遣送费具体包含下列情形:(1)遗体转送回经常居住地:包括运送被保险人的遗体至其经常居住地的费用、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

7、费用;(2)遗体火化和转送骨灰回经常居住地:包括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火化的费用、骨灰盒的费用及骨灰盒转送回经常居住地的费用;(3)就地安葬: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就地安葬的相关费用。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但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身故的,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其遗体遣送发生的合理费用扣除依法应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后的余额为限。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急性病发作、医疗费用支出、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

8、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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