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ID:36727272

大小:35.01 KB

页数:20页

时间:2019-05-14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_第1页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_第2页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_第3页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_第4页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建筑节能专栏《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编者按:《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9月17El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

2、于各单位学习贯彻,本刊特将《条例》全文刊登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

3、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规划,财政,统计,质量技监,房屋管理,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建筑节能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本市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市建

4、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考核评价内容,对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建筑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市建筑节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结合周边建筑的特点,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民用建筑投资项目

5、需要审批,核准的,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审查建筑节能专项内容;建筑节能专项内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审查通过.第八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市气候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在建筑围护结构,建筑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等领域,组织制定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施工能耗管理等领域,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SHANGHAItnevc01建筑节能专栏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审查,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

6、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地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第十条本市鼓励发展用于建筑节能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鼓励推广施工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纳入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进行管理.本市建设工程应当优先选用列人推广使用目录的节能建设工程材料.本市建设工程不得采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高能耗建设工程材料.第十一条本市鼓励开展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研究,示范和推广.新建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六层以下住宅,建设单位应当统一设计并安装

7、符合相关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七层以上住宅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统一设计并安装与建筑能耗水平相适应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第十二条新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能效测评,并根据能效测评结果在建筑的明显位置张贴能效测评标识.发生下列情形的,前款规定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张贴能效测评标识:(一)建筑围护结构实施改造的;(二)建筑主要用能设备更新置换的;【三)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有效期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