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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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2016年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市信用办: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度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的通知》要求,现将昆山市物价局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扎实推进价格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年初,根据市信用办的要求,我局将推行价格信用承诺工作确定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价格信用承诺实施细则(试行)》,充分发挥价格部门的诚信导向作用,推行价格信用承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确保重点工作的顺利推进,经局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专门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的、组织领导、信用承诺内容、工作要

2、求等。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行政相对人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申报价格诚信单位(区域)、申办平价商店、申请价格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价格失信行为信用修复事项以及被行政处罚已结案时全面实施价格信用承诺,截止目前已有8家单位在提出定调价申请时向我局出具了价格信用承诺书,3家被行政处罚的单位结案后向我局出具了价格信用承诺书。此项工作的推行,对我市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诚信起到了很好的引领作用。二、建立信用信息归集长效机制按照《昆山市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要求,为规范经营者的价格信用信息管理,推进价格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价格监督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

3、律、法规、规章,我局制定出台了《昆山市物价局价格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价格信用信息收集、价格信用信息的使用、价格信用信息的公开、价格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价格信用信息的监管等价格信用信息管理全过程中各科室、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办法也对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共享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对诚信经营者的激励措施、失信经营者的惩戒措施作了明确。办法的出台,建立健全了我局价格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公开和应用等一系列规定,实现了与市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库对接,为规范高效开展数据归集工作奠定基础,形成了信用信息归集的常态机制。三、加强信用

4、信息公开按照《昆山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落实“双公示”的相关工作,我局目前无行政许可项目。今年以来共对3家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均能准确及时地将行政处罚信息按市信用办的要求报送到市信用信息平台,通过“诚信昆山”网站予以公示。按照市信用办的要求,认真梳理归集了2013年以来的历史数据,其中表彰类信息5条,处罚类信息9条,并上传到市信用信息平台。同时按照省、苏州市和市信用办“红黑名单”公示要求,及时将本行业认定的“红黑名单”报送市信用办,当月没有发生的,每月也能按要求零上报,今年以来

5、共上报“红名单”1家,“黑名单”暂时没有。凡是涉及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均通过“中国昆山”网向全社会公示,年内新出台和调整的价格政策也能第一时间上传至“中国昆山”网公示,及时让市民了解知晓。四、强化部门联动奖惩为促进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倒逼企业转型升级,积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和我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六年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求,市政府办出台了我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水利局等部门拟定的《关于对高污染企业和淘汰类限制类企业

6、实施差别化价格政策》(昆政办发〔2016〕135号),对高污染企业和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实施差别化价格。对被评为黑色等级的企业或连续两次(含)以上被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在现行污水处理费基础上加价80%、在现行天然气销售价格基础上加价标准10%。对被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在现行污水处理费基础上加价50%、在现行天然气销售价格基础上加价5%。对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分别在现行污水处理费、天然气价格基础上加价80%和50%、30%和10%。2016年在上级各部门的指导下,我局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7年我局将按照上级的要求,继续做

7、好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一是要继续做好价格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准确及时上传各类价格信用信息;二是要继续做好信用产品的应用工作,深化价格诚信单位的创建和差别化价格政策工作;三是要继续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氛围,为“诚信昆山”的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昆山市物价局2016年12月1日附:关于调整价格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昆山市物价局价格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关于对高污染企业和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实施差别化价格政策昆价〔2016〕56号关于调整价格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检查分局,局各室、科、中心:因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调整价格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

8、组成员如下:组 长:金慧副组长:吴献忠成 员:陈虹张亚珍陈志明王琦杨广宇张昆陆渊戴卫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检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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