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教考自〔201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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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冀教考自〔2015〕20号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考试院(招生考试办公室),华北石油管理局招生考试办公室,各主考学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确保考核质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高等教育自学考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教考试[1996]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北省教育考试院2015年11月13日—13—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

2、环节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考核质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教考试[1996]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对考生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包括: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含毕业综合考核)和其他专门技能等。第三条实践性环

3、节考核的水平和质量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层次实践性环节考核相一致,并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第四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坚持标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13—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领导下,贯彻执行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等。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设在河北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管理我省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和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制定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具体考核要求;处理违纪人员及有关责任者;

4、公布考核成绩等。第六条各市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对实践性环节考核进行监管。考核前一周内,各市教育考试机构需填写《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巡视人员名单》(附1)并加盖公章传真至省教育考试院。考核期间,各市教育考试机构须按照每学校每次考试2名巡视人员进行全程巡视。在此期间,省教育考试院也将对主考学校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进行抽查。考核结束后,各市教育考试机构需填写《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巡视报告单》(附2)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具体巡视情况。第七条—13—主考学校是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应设立或明确相应机构并配备人员,全程负责实践性环节具体考

5、核工作。主考学校的工作职责是:1.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和有关规定,拟定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并说明使用教材;2.组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命题工作;3.组织报考工作;4.安排考核时间;5.确定考核的地点/场所(以下简称考核点),所有考核点须由主考学校相关负责人全程组织与管理;6.选聘并培训考核教师;7.实施考核工作,评定成绩并上报;8.完成省教育考试院交办的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八条主考学校应成立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院)长、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专业(课程)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

6、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考核教师的条件是:1.从事本专业(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2.具有中、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13—3.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应建立稳定的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教师队伍。有直系亲属参加考核的教师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专业(课程)的考核工作。第九条实践性环节考核点,一般应设在主考学校内。如需在主考学校以外设置考核点,需符合以下条件:1.原则上一个设区市只允许设置一个考核点;2.考核点及所需仪器、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考核大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各主考学校所设考核点要相对稳定。凡是在主考学校以外设置的考核点,各主考学校须按规定时间(上半年为2

7、月底、下半年为8月底)以书面加盖公章形式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内容包括:设点原因、考核方式、考核专业代码及名称、考核课程代码及名称、是否编制考核大纲、是否制定考核具体实施细则及考核点有关信息等)(附3),待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设置。第三章报考缴费第十条我省实践性环节考核一年两次。上半年考核时间一般为3月-4月,报考时间为上年11月20日-25日;下半年考核时间一般为9月-10月,报考时间为5月20日-25日。第十一条—13—具体考核课程安排详见当次报考简章公布的《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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