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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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2012年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2012年2月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目录前言…………………………………………………………………………………1一、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2二、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4三、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5四、本期债券发

2、行的偿债保障措施………………………………………………7五、本期债券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8六、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9七、结论性意见……………………………………………………………………9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会展路29号市工人文化宫6楼邮编:330038电话:0791-8620098、3868153传真:0791-3850881网址:http://www.jxqzwd.cn电子邮箱:qz.jx.lawfirm@163.com

3、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2012年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发行之法律意见书求沃债字【2012】01号致: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12年企业债券发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之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期债券发行之目的,本所律师就本期债券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

4、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下简称“《简化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期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

5、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第1页共11页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的陈述及书面的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之处;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如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均为真实的,并已履行了进行上述签署和盖章行为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及获得合法授权。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行人提供的相

6、关书面材料及口头说明和本所对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期债券发行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信评级分析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债券所需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7、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期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1、1992年7月29日,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县级市)下发的《关于吉安河东经济开发机构问题的通知》(吉市府字【1992】74号),发行人登记设立,名称为吉安市河东经济开发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主管部门为吉安市河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993年7月29日,发行人更名为吉安市河东经济开发总公司。江

8、西省吉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1997】会验字第1号)对发行人的注册资金进行了验证。第2页共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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