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气体灭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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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ofdesignforcarbondioxidefireextinguishingsystemsGB50193—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8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899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GB50193-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建设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目次1总则2术语、符号2.1术语2.2符号3系统设计3.1一般规定3.2全淹没灭火系统3.3局部应用灭火系统4管网计算5系统组件5.1储存装置5.2选择阀与喷头5.3管道及其附件6控制与操作7安全要求附录A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和抑制时间附录B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附录C管道压力降附录D二氧化碳的压力系数

3、和密度系统附录E流程高度所引起的压力校正值附录F喷头入口压力与单位面积的喷射率附录G本规范用词说明1、总则1.0.1为了合理地设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生产和储存装置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1.0.3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1.0.4.1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1.0.4.2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熔

4、化的固体火灾。1.0.4.3固体表面火灾及棉毛、织物、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1.0.4.4电气火灾。1.0.5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1.0.5.1硝化纤维、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1.0.5.2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火灾。1.0.5.3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1.0.6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2、术语、符号2.1术语2.1.1全淹没灭火系统totalfloodingextinguishingsystem在规定的时间内

5、,向防护区喷射一定浓度的二氧化碳,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2.1.2局部应用灭火系统localapplicationextinguishingsystem向保护对象以设计喷射率直接喷射二氧化碳,并持续一定时间的灭火系统。2.1.3防护区protectedarea能满足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2.1.4组合分配系统combineddistributionsystem用一套二氧化碳储存装置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2.1.5灭火浓度flameextinguish

6、ingconcentration在101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二氧化碳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2.1.6抑制时间inhibitiontime维持设计规定的二氧化碳浓度使固体深位火灾完全熄灭所需的时间。2.1.7泄压口pressurereliefopening设在防护区外墙或顶部用以泄放防护区内部超压的开口。2.1.8等效孔口面积equivalentorificearea与水流量系数为0.98的标准喷头孔口面积进行换算后的喷头孔口面积。2.1.9充装率filitingratio储存容

7、器中二氧化碳的质量与该容器容积之比。2.1.10物质系数materialfactor可燃物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对34%的二氧化碳浓度的折算系数。3、系统设计3.1一般规定3.1.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3.1.2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3.1.2.1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内总表

8、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3.1.2.2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3.1.2.3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3.1.2.4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3.1.3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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