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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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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章国际货运保险法第一节海上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承保范围第三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第四节保险损失的赔偿第一节海上保险合同概述一、海上保险相关的法律二、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构成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四、调整海上保险关系的基本原则五、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六、保险单证七、当事人的义务一、海上保险相关的法律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中国:海商法、保险法二、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构成(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二)海上保险合同的构成(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1.概念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负责赔偿,而由被
2、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的标的物是运输中的货物2.法律性质(1)补偿性合同;(2)双务合同;(3)有偿合同(4)诺成合同"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5)格式合同——非要式合同;(6)射幸合同只补偿,不恢复原状。风险是可能的,不绝对。(7)对人合同:考虑投保人的信誉后才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二)海上保险合同的构成1、主体2、客体1、主体:参与海上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1)保险人2个条件:①取得保险人资格;②有经营海上保险业务资格我国有:PIC
3、C、POIC、平安(2)投保人/要保人:申请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负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条件:A: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B:应当具有保险利益。(3)被保险人:承受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后果,有权请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海商法:被保险人就地投保人,两种主体不得分离。2、客体: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通过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获得保险保障的对象。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切身利害关系。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一)当事人条款:保险人、被保险人——确定身份,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二)保险标的条款
4、:船舶、货物、营运收入、预期利润、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对第三人责任、其他责任、费用等(三)保险价值条款: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四)保险金额条款: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实际投保的货币数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五)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条款1、保险责任:按照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除外责任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保险人免责的原因:(1)被保险人故意引起的损失(2)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3)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征;(4)包装不当。海上船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免责的理由:(1)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2)船舶自
5、然磨损或者锈蚀(六)保险期间条款:“仓至仓”例外:1、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分流、分配等——交货时2、被保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七)保险费条款案例1997年,中方A公司向香港出口一批共500箱罐头,向人保投保一切险。由于提单上未注明详细的收货人地址,货到目的港船方无法通知收货人提货,便自行决定将货物运回天津新港。在运回途中由于轮船渗水,229箱罐头被海水浸泡。写明收货人地址后再次运至香港,进口方只收取未生锈的271箱货物,其余又被运回新港。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四、海上保险关系的基本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绝对诚
6、信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1.对实际损失充分补偿。2.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一般不允许超值保险。3.保险并非其牟利的手段。重复保险合同1.重复保险合同: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2.投保人的特殊义务:通知:例外:(1)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2)保险人已声明不需要告知。3.重复保险合同的分摊:(1)比例责任将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加起来,计算出每家保险公司应分摊的比例,再按比例分摊。《保险法》41条:“重复保险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公式
7、为:(2)限额责任假定在没有重复保险情况下,各家保险公司按单独应负的最高赔款限额与各家保险公司应负最高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用公式表示为:(3)顺序责任由先出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超出第一保险人的保险金额部分,如果仍有超出部分,即由其他出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再依次序赔偿。Eg:三家保险公司承保一财产,承保额依次为6万元、2万元和4万元,现发生损失10万元,依顺序责任方式,则第一家保险公司赔偿6万元,第二家保险公司赔偿2万元,第三家保险公司赔偿其余2万元。(二)可保利益1、构成要件:(1)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可用金钱估价的经
8、济利益(3)客观的利益。2、可保利益的确定(1)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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