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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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合同法买卖合同了解买卖合同的基础知识理解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掌握一些特殊形式的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教学目的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二、出卖人的义务三、买受人的义务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主要内容一、买卖合同概念、特征概念: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特征:1、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3、诺成合同4、不要式合同二、出卖人的义务(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二)权利瑕疵担保(三)物的瑕疵担保(一)交付标的物转移其所有权相关法律条文《合同法》第135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

2、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136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1.标的物的交付2.所有权的移转3.从物和从权利的移交1.标的物的交付指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将标的物从出卖人移交给买受人占有第一,现实交付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力移转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下,直接占有。第二,简易交付指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自合同生效时标的物即为交付。第三,占有改定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第四

3、,指示交付(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指在出卖的标的物为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由买受人直接向第三人要求返还标的物。2.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情况: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所有权即发生转移,从而履行了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特殊情况: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仅交付并不能转移所有权的,出卖人应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3.从物和从权利的移交第一,出卖的标的物有从物的,出卖人应于交付标的物时交付从物第二,标的物所有权有从权利的,出卖人于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时,应履行转移从权利的义务《合同

4、法》第136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有关单证和资料举例:商业发票、质量保证书、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50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1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第152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5、[相关基础知识](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概念(《合同法》第150条)指出卖人须向买受人保证不会出现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主张权利的义务。(2)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具体要求:第一,保证所有权的安全转移第二,保证所有权的完整性(3)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权利瑕疵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经存在第二,买受人不知权利有瑕疵第三,权利瑕疵于合同订立后未能除去第四,当事人未免除或限制瑕疵担保的特别约定(4)权利瑕疵担保的效力第一,出卖人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在第三入主张权利致使买受人不能取得或不能完全取得所有权时。第二,买受

6、人中止履行支付价款义务:A、须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B、若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则买受人仍应支付价款(三)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154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第155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相关基础知识

7、](1)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概念(《合同法》第153条)指出卖人应担保所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符合要求,即品质无瑕疵。(2)出卖人对物的瑕疵担保的内容:第一,价值瑕疵的担保第二,效用瑕疵的担保第三,所保证的品质担保(3)出卖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物的瑕疵在买卖标的物交付时存在第二,买受人不知有瑕疵并在不知道有瑕疵上无重大过失第三,买受人检查标的物发现瑕疵后于规定期间内通知出卖人第四,当事人未免除或限制瑕疵担保的特别约定(4)物的瑕疵担保的效力(《合同法》第155条和第111条)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时,买受人有权

8、选择行使修理、更换请求权及合同解除权或价金减少请求权。如果买卖标的物欠缺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那么,买受人还可以行使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三、买受人的义务(一)受领标的物(二)支付价款(三)检验标的物(一)受领标的物的义务(1)产生受领义务的前提出卖人交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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