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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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合同法(分则)第一节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一、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概述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围绕标的物交付及价款支付发生,其中出卖人的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买受人的义务就是支付价款。(三)特种买卖合同《合同法》对特殊买卖合同作了专门规定。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

2、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凭样品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3.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

3、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此外,如买受人已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的物进行试用以外的行为的,如出租、出售,也可视为同意购买。4.招标投标合同法规定,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谓招标投标,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者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中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招标投标买卖是

4、现代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竞争买卖形式,尤其在大宗订货和政府采购中被广泛使用。我国有专门的《招标投标法》予以规范。二、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概述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合同。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二)赠与合同的撤销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及单务性特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

5、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对于这类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法定撤销,是指当受赠人有忘恩行为时,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三、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概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对借款合同是否为诺成合同视合同主体不同作有不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

6、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贷款人还可以要求借款人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提供担保。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四、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概述1.租赁合同的概念及性质。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为有偿、双务、诺成合同。2.租赁期限。租赁合同转让的是租

7、赁物的使用权,故租赁物一般应为特定的非消耗物。正因为如此,合同的最长期限也应有所限制。《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3.不定期租赁。所谓不定期租赁,是指双方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定期租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

8、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三)租赁合同的解除与延期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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