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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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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债的一般规定第一节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内容:即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为积极给付,此外还有消极给付。客体:给付。债的客体必须是法律所允许的。第一节债的概述二、债的法律特征债权与财产所有权关系紧密,但二者有区别:债权具有相对性;债权的不可侵犯性;债权的有偿性。第一节债的概述三、债的分类(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之债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各为一人的叫单一之债。多数之债又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份债权:每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享有受偿的权利,无权对整个债权受偿,无权代表其他债权人受偿
2、。按份债务:每个债务人只对自己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对其他债务人的份额没有清偿义务。第一节债的概述连带债权:几个债权人中任何一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一经履行,其他债权人就丧失了对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的权利。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可向债务人免除该债权人应有的债权。连带债务:几个债务人中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一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不再负有清偿义务。债权人可仅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免除债务。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后具有内部求偿权。第一节债的概述(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中应给付的物品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而分。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的债叫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的债叫种类之债。凡种
3、类之债,在种类物未全部灭失前,不能用赔偿损失的办法代替原债的实际履行。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节债的概述(三)单纯之债与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要从约定的几种行为中选择一行为作为债的标的。选择之债必须在给付特定后才能履行。特定的方法:协议只存一宗给付由当事人选择若选择权没有法定或约定,一般属于债务人。第一节债的概述选择权属于债权人的叫选择债权,属于债务人的叫选择债务。当事人不在规定期限内选择,选择权就转移到对方当事人。约定第三人选择的,若第三人不选择,选择权仍归债务人。选择权是一次性的。非因债务人过
4、错导致债权人不能选择的,债权人的选择权消灭。当事人非因过失不知自己有选择权的,可另行选择,但不得损害对方利益。选择权是形成权,与债权不可分离。债转移时,选择权也转移。第二节债发生的根据和债的变更一、债发生的根据(一)合同(二)侵权行为(三)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使他人受益或避免受损的行为。必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违反本人意思的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但本人违法或违背公共利益的,仍能成立。无因管理必须是合法行为(区别于侵权)。本人授权的行为不能成为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经本人承认后,则成立委托关系,适应委托的规定,并溯及到开始管理的时候。无因管理获得的收
5、益必须与原物一同交付本人。一、债发生的根据无因管理成立的三要件: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一、债发生的根据比较以下事例:甲受乙委托,出租A屋于丙。乙有A屋,有意出租,乙因病住院不能处理,甲知其事,以乙的名义出租于丙。乙有A屋,预定外出一年,雇甲看管。甲明知乙无意出租,但为乙的利益,仍将A屋出租于丙。甲为自己利益,擅以自己名义出租乙所有之A屋于丙。甲误乙所有的A屋为其父的遗产,出租于丙。一、债发生的根据(四)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作为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要求管理人须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而不当得利则属于事件,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无因管
6、理是本人受利益的法律根据;而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则是无法律根据受有利益。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本人负有偿还义务的范围不以所受利益为限;而不当得利之债中的善意受益人负有返还义务的范围仅以现存利益为限。案例原告、被告之间是邻居,某天早晨原告在楼顶层的平台上摆放了20盆君子兰花,浇完花以后就去上班。下午突然刮起大风,大雨即将来临,被告上楼顶收拾晾晒的衣服,发现原告养的花将遭雨淋遂动手将花盆搬下楼,在搬运至第三盆时,因不慎摔了一跤,扭伤了自己的脚,同时将原告一盆名贵的花摔坏。原告回家后,发现花已被摔坏,非常恼怒,认为被告擅自搬动其花盆,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被告认为,其出于好心帮助原告,不应赔偿。原告遂提起
7、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以后又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其因治疗脚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案例2005年3月4日,彭萍因需钱急用,便通过亲戚黄英的介绍向江西省丰城市某信用社贷款20000元。同年7月彭萍与丈夫刘某协议离婚后外出打工,一直未归还借款。该信用社让黄英向彭萍催款,因联系不到彭萍,黄英代其还清了借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0266元。后黄英向彭萍催讨未果而形成纠纷。案例王某和张某是同乡关系,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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