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万国强化理论班商经讲义-张海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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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授课提纲张海峡第一章公司法一、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注意,在我国法定公司分类中不包括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但是存在实质的对应类型企业)。思考:A公司设立实行准则主义,无需审批,只需要工商登记,除非法定情形例如外企的公司;募集设立股份公司,证监会的审批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B公司的社团性在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上面是如何体现的?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思考:公司人格与自

2、然人人格的相似性:公司作为法人,必然具备《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三独属性:1独立的财产2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3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旦把自己的投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取得股权,而公司则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具体包含以下三点:公司应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二)公司

3、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转投资及担保的限制。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思考:A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法人可以投资各种类型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何理解?B法人和自然人充当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是一种怎样的情形呢?C公司目前还有没有不能参与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类型呢?D哪些法人不能担当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但是,可以为有限合伙人。另外,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

4、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超过也有效,章程不约束债权人。)100总结:(2)公司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证券法》第16条)。总结:A,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类型不做限制,但是有净资产的数额要求:有限公司:6000万;股份公司:3000万;B,何为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如何理解?(三)公司的分类1

5、、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对应普通合伙企业)、两合公司(对应有限合伙企业)、股份两合公司(我国没有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总结:A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B有限和股份公司的出资凭证区别:2、以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设立了公司全部机构的公司即为总公司亦称本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子公司分公司法律地位虽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

6、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责任承担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连带,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向出

7、资人追偿。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提起诉讼时,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但是要特别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为连带关系,应当是同一个人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设立方式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对母公司/总公司的投资限制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

8、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注意:依照《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二款,商业银行拨付其子公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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