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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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实施意见》(粤发〔2015〕11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原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

2、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土地平整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以及建设单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按规定比例预先缴存的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施工企业依法应急支付工人工资。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住建、交通、水利、国土、公安、人民银行、工会等单位应当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工资保证金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必须在本地区商业银行设立工

3、资保证金专用帐户,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企业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第五条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都应到当地人社部门办理工资保证金缴存登记手续。第六条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按承包合同工程造价5%的比例(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将工资保证金存入人社部门设立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第七条属政府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申请财政部门以预付工程款形式,由财政部门缴存工资保证金;其它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申请建设单位以预付工程款形式,由建设单位缴存工资保证金。本地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工人

4、工资行为的,可申请当地人社部门和行业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减半或减免缴存工资保证金。第八条住建、交通、水利、市政、国土等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和供电、电信、移动、联通等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时,有责任督促申报单位和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按规定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申办施工许可和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办理劳动用工手续时,应提交工资保证金存款凭证,报审批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启用工资保证金:(一)施工企业法人或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

5、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三)在建工程项目因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原因,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四)经人社、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启动支付工资保证金:(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己足额支付工程款,劳务分包企业自身原因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的;(二)经人社部门核实施工企业故意制造拖欠工资现象等其他情形的。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人社部门要及时介入,对拖欠工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情况属实的,应及时按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处理,并依法告知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属于劳

6、动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社部门可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户相应资金划拨到工人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现金的,由人社部门负责监督,并协调开户银行按有关规定提取现金,支付给工人。第十三条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工资的,按欠薪比例发放。第十四条启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后,施工企业应在10日内等额补缴已经启动支付的保证金。第十五条工程项目已竣工的,施工企业应在工人退场前在工程施工地、韶关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时间

7、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第十六条工人已经退场、未发生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凭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退场证明、已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和已经公示的凭证,填写《工资保证金退还申报表》,报人社部门审批。第十七条人社部门接到申请后,30日内未接到举报投诉拖欠工资行为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并将保证金本金和当期银行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存在恶意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在未付清拖欠的工资前,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依法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第十九条 已启动支付保证金后未补缴的单位,由

8、人社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未补缴的,人社部门记入该企业守法诚信档案;银行记入诚信档案;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凭人社行政部门联系函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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