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大觉寺的契约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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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大觉寺的契约文书  论文摘要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阳台山麓的古刹大觉寺珍藏着鲜为人知、保存完整的清代至民国初年有关寺院庙产等方面契约文书的原始资料,总计128件。这些契约文书对于研究中国传统的民间契约制度有着重要的价值。本文试从这些契约的种类、特点入手来对清代的民间契约的成立要件作简要的分析。  论文关键词契约种类大觉寺成立要件  大觉寺所保存的契约文书是清代及民国初年订立的,主要包括土地房产的租赁契、典契、买卖契、借贷契、伙资合同等。它们写在横长40-50厘米、纵宽50-60厘米左右的黄绵纸上,

2、文字竖排,用毛笔书写。这些契约对于我们了解清代的民间契约制度有重要的研究价值。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从而进一步了解清代的民间契约制度。  一、大觉寺的主要契约种类  (一)单契7  从大觉寺保存下来的契约来看,绝大部分是单契。所谓单契是清代契约的一种,具体指对某一交易关系只作一份契书。其特征是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名,且签名的当事人往往是弱势的一方,其通过签名的方式表示自己向对方出具一份契书,契书确认了双方的契约关系,也是行使契约权利的依据。  根据契约内容的不同,大觉寺的单契主要包括买卖契、典(或活卖

3、)契、租赁契、借贷契、倒佃契、施舍契、供养契、换地契等几种。  以买卖契为例,清代的买卖契约,有绝卖与活卖即典卖之分。清代民间买卖契约中将权利的完全转让称为“卖”或“绝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表明契约所指向的权利己经完全转移、契约项下的价款卖主己经收足、今后如果发现契约项下的权利存在争议由卖主承担责任。此三项内容均由卖主向买主作出表示。  例如:“立卖契文约人祖洪,因手乏无钱使用,将自置地一段东西□,东至沟,西至郝姓,南至郝姓,北至赵姓,四至分明,计地叁拾亩。此地产坐落在北安河村北,今同中说合情愿卖与

4、大觉寺常住永远为香火地。言明清钱肆佰伍拾吊整,其钱笔下交足并无欠少。自立契之后倘有重租盗典等情具在卖主一面承管,与买主无涉。此系两家情愿,各不返悔,恐口无凭立此卖契为证。立卖契人:祖洪十(押);中保人:宝均十(押)。雍正八年十二月初一,永远执照。”  在清代,与绝卖相对应的是被称为“活卖”或“典”的行为,通常发生于土地或房产的买卖关系中。《大清律例》规定:“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绝卖’、‘永不回赎’字样”。即“典可赎也.而卖不可赎也”。因此,绝卖

5、和典或活卖的区别在于契约中是否明确规定了回赎事宜。  (二)合同7  清代的契约包括单契和“合同”,单契的数量占优势,“合同”则相对较少。所谓“合同”是指内容相同的两份文书。其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当事人地位相对平等,经协商一致而共同签订,是一种共同行为;第二,从签名来看,要么所有的当事人都签名,要么都不签名。第三,各当事人通常各持有一份,以作为日后的凭证。清代以后的“合同”以分家、共有则产管理、纠纷调解、合伙、合(拆)股等为主要内容。此外,只要通过共同协商能够解决问题同时又需要文书来确立的关

6、系,也可采用“合同”,如立继等情形。  大觉寺所保存的道光十六年的一份合同便是典型的合伙合同。其内容如下:“立公议合同旧业窑户马进山,旧业山主张起龙因南安河村小南山地方旧有煤窑一座,嘉庆九年□做过因工本短少未成,今马进山会同新业开窑人大觉寺常住监院了尘与三官庙豁然报明做煤。言明按壹佰贰拾股开做,言明出煤得利之日先归新业工本后有余利照字所分旧业窑户马进山应得贰拾伍股山主张起龙应得拾伍股,大觉寺常住应得四拾股三官庙豁然应得四拾股,说过如有旧业人等争论有马进山一面承管,三言议定批合同一样三张,此系在字各人情

7、愿并无返悔,恐后无凭立合同文约永远存照。立合同人窑户人马进山(押),山主人张起龙(押),新业□计了尘(押)豁然(押),代字人王成功,道光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二、大觉寺契约的主要特点7  (一)所藏契约文书大部分是白契(私契)  所谓白契(又称私契、民契),是指民间百姓双方由中人撮合,保人担保、签押订立的,不经官府,未履行纳税手续,不盖红色官印的契书。相反,盖有官府红印的契约则为红契(又称官契)。白契是一种不合法的契约,不过在民间却大量通行。白契因未呈送官府照验,未交纳税银,其法律效力不如红契高。

8、但是白契仍是维护所有者经济权益的最原始的凭证。对当事人来说,尤其是对买主来说事关重要。因此必须世代流传随产权转移。契书若交入他人之手,接手人也要精心保存。这也是大觉寺虽经政治动荡和战乱,仍保存有大量契约的原因。  (二)所藏契约大部分是单契  大觉寺所藏的契约大部分是由一方当事人签名订立,交由另一方保存,且签名的一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可见大觉寺的契约大部分是单契。较少是当事人地位较为平等、共同签名订立的“合同”。  (三)契约缔结与交易的同时性  从大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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