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的定义与本质-从一种方法论的角度

论物权的定义与本质-从一种方法论的角度

ID:36638606

大小:65.50 KB

页数:35页

时间:2019-05-13

论物权的定义与本质-从一种方法论的角度_第1页
论物权的定义与本质-从一种方法论的角度_第2页
论物权的定义与本质-从一种方法论的角度_第3页
论物权的定义与本质-从一种方法论的角度_第4页
论物权的定义与本质-从一种方法论的角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物权的定义与本质-从一种方法论的角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物权的定义与本质——从一种方法论的角度一、物权定义的理论分歧物权是什么?这是物权法理论必须回答的第一个问题。很显然,如果物权概念缺乏清晰的内涵,或者任何人均得根据需要自行填充其内涵,则物权法理论体系将因缺乏最基本的材料而无法建立,物权法规范将因缺乏最基本的认同而无法适用,物权法学者相互间将因缺乏最基本的共识而无法交流。但有学者告诉我们:对于何为物权即物权的概念是什么的问题,“自中世纪后期注释学派正式涉猎这一问题以来的数百年间,这一问题一直就是民法学者争论不休、见仁见智的问题。即使现今,学者就此问题的论争也依然未有止息,相反仍有继续下去之趋势。”[1]而台湾学者谢在

2、全先生在其著作中详尽列举的关于物权的二十几种不同定义(仅限于台湾及某些日本学者所提出者),[2]似乎也在昭示着这一问题的严峻。35对于物权的定义,创设完整的物权立法体系的《德国民法典》并未作出解释性的规定,而该法典之后其他国家制订的民法典(包括《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均未就物权的定义在法典中予以明示。唯一对物权作出定义式规定的法典是1811年生效的《奥地利民法典》。该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第308条规定:“物之物权,包括占有、所有、担保、地役与继承权利。”[3]但此法典所确定之“物权”,却显然与德国民法及受

3、其影响的其他大陆法国家民法中的物权含义不同。如同大陆法民法中其他一些虽被立法采纳却未有“法定”之阐释的概念(如“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等),物权的定义只能由法学家作出解释;而如同法学家解释其他任何法律问题一样,关于物权的定义,自然免不了要形成多种“主义”或“说”,这些“主义”或者“说”相互间似乎总是有、或者总是被认为存有极大的差异,于是便在“数百年间”争论不休。有学者统计,“自近代以来,关于物权定义的各种界说,约有五十余种”。[4]但我对此总是对此心存疑窦。问题在于,如果此“五十余种”物权定义指的是“有五十多个学者提出了有所不同的物权定义”,则此项统计肯定

4、严重失实:姑且不论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提出物权概念以来的“数百年间”,有多少学者提出了多少有所不同的物权定义,姑且不论前述我国台湾学者谢在全先生不厌其烦地列举的有所不同的物权定义至少就有近二十种,单看中国内地十数年间,便已有远远超过“五十余种”的民法教科书或著作对物权作出虽“留大同”但总是“存小异”的定义;反之,如果此“五十余种”物权定义指的是“有五十余种具有代表性的、具有本质不同和严重分歧的物权定义”35,则未免耸人听闻:倘言于某人之好坏存有三五种相异之评价,不妨信之,盖因尔等可采内中之一种或兼采数种而予定夺;倘言于某人之好坏竟有五十余种相异之评价,则断无可采信之理,

5、盖因该人早已为五十余种评价撕裂而不复存在。事实上,物权的定义,不过是对物权的本质特征或物权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所作的确切而简要的说明。学者在以物权的定义表述物权的本质特征时所出现的某种差异(尤其是文字表达的差异),只要不涉及物权之基本性质,则无非是侧重点有所不同,或者有人喜简洁,有人好繁琐,其实并无实质的区别。例如,“物权者,直接支配物之权利”与“物权者,直接支配管领物之权利”,后者仅多“管领”二字。如果将“支配”理解为包括“管领”,则两种定义毫无区别(前述两种定义中,前者为我国台湾洪逊欣先生的定义;后者为日本浅井清信先生的定义)。有学者将我国台湾及日本一些主要学者

6、关于物权的各种相互之间大同小异的定义作了归纳,共计四类:(一)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性的定义:“物权者,支配物之权利”(台湾梅仲协);“物权者,直接支配物之权利”(台湾李宜琛);“物权者,直接支配管领物之权利(台湾洪逊欣)”;“物权,乃对一定之物为直接支配之权利”(日本浅井清信);“物权,乃以对物直接支配为内容之权利”(日本金山正信);(二)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与享受利益的定义:“物权者,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之权利”(台湾姚瑞光);“物权乃直接支配一个之物之权利,或就一个之物,直接享受其利益之权利”(日本舟桥淳一);(三)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与排他性的定义:“物权者

7、,直接支配其物,而具有排他性之权利”(台湾张龙文);“35物权者,直接管领有体物而具有排他性之财产权”(台湾吴明轩);“物权者,系直接管领特定物,而以具有排他性为原则之财产权”(台湾倪江表);“物权者,以直接管领有体物而具有排他性为原则之财产权”(台湾曹杰);(四)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享受利益与派他性的定义:“物权,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之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台湾郑玉波);“物权者,直接支配一定之物,而享受利益之排他权利”(台湾史尚宽);“物权,乃对一定之物,为直接支配而受其利益之排他的权利”(日本我妻荣);“物权,乃直接支配一定之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