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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3
《湖北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湖北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际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核准;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批准实施的重要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要经济事项主
2、要是指: (一)设立的企业集团和股份制公司; (二)重点国有企业的重组、改制; (三)中外合资项目; (四)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债转股项目; (五)上市公司相关经济行为; (六)其他经济事项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 第四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报上级单位初审,并签字同意盖章后,在评估报
3、告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范本见附件二);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 第六条 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级单位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报表(附件二);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
4、其他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六)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协议书; (七)其他。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格; (三)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 (六)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七)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
5、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九)其他。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评估核准项目统计报告制度。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评估核准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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