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释义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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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释义(国家林业局2号令,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通过,2001年1月4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释义]本条说明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林地资源的保护管理直接关系到我国林业建设发展的水平,占用、征用林地管理是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规范占用、征用的审核审批程序,是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杜绝非法使用林地或者非法

2、批准使用林地的重要保证。早在新森林法和实施条例施行之前,国务院办公厅于1992年《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和1994年《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就明确规定,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要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按照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虽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了大量工作,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一直处于比较薄弱的状态,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程序不明确,各项建设工程乱征滥占林地现象屡禁不止。据调查统计,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时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不足50%,

3、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率不足18%,有大量的林地非法流失。根本原因就是过去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不健全,没有严格的审核审批制度。因此新森林法和其实施条例实施后,我局把制定本办法作为与法律配套的重要规章及时予以研究并以局长2号令颁布实施。本办法中的大多数条款,在过去的实际工作中已经得以执行。如,1998年国务院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下发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通知》规定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一年。一年到期后,国务院根据需要再次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

4、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9号),《通知》明确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冻结到森林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为止。在冻结期间,国家林业局就如何审核审批建设工程确实需要征占用林地的问题,作出了许多具体的规定和要求。经过研究,对于行之有效的规定,在本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另外,本办法对于实施条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的条款,根据法律授权,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以及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批准问题,都一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5、。法律依据。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

6、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以及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下列情况:(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释义]本条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森林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条具体明确了审核的范围有那些,审批的范围有那些。在此,需要重点解释的以下几个概念,便于统一认识,有利于在实际工作中

7、应用。在占用、征用林地管理中对审核、审批、征用、占用、临时占用的概念必须十分清楚,否则就容易出现材料填写混乱,甚至越权批复,导致违法行为。《森林法》和《条例》赋予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过程中有两种权利,即审核权和审批权,这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权利。审核的含义和审核的范围。审核即审查、核实、核准的意思。《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这一规定把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作为一个必须的法定先行条件。对于林业部门审核同意的,建

8、设用地的申请也存在着被批准或不被批准的可能,但是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不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否则就是违反法定程序批地。林业主管部门行使审核权的范围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除上述提到的六大类外还有房地产开发、旅游设施、能源输送、工厂建设、公用设施、国防建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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