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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消费中公平交易问题金融消费中公平交易问题金融服务中,公平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金融机构不得强行向消费者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中制定规避义务和违反公平的条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金金融消费中公平交易问题主主要包括格式条款的规制与与强制交易的禁止两方面。。第一节格式条款的规制制一、格式条款的使用合同条款必须经过双方当当事人合意,才成为合同内内容,拘束
2、双方当事人。企企业经营者应依明示或其他他合理适当方式,告知相对对人欲以格式条款德国法称称为一般契约条款台湾地区区法律称为定型化契约条款款订立合同,并使相对人得得了解条款的内容。只有具具备上述两项要件,格式条条款才因相对人的同意而成成为合同的内容。我国《合合同法》第条规定,采用格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该条款予以说明。台湾地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第113条第1项也规定,定型型化
3、契约条款未经记载于定定型化契约中者,企业经营营者应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容明示其内容显有困难者,,应以显著之方式,公告其其内容,并经消费者同意受受其拘束者,该条款即为契契约之内容。因此,企业经经营者使用的定型化契约条条款未经记载于定型化契约约中,原则上应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并经其““同意”,否则不能成为契契约内容。企业经营者使用用格式条款从事交易,经消消费者审阅并签署,则该格格式条款固然成为合同内容容。但实践中不少经营者所所使用的格式条款未必记载载于合同书,而是以放映字字幕、张贴、牌示或其它方方法表示,则该格式条
4、款是是否构成合同内容有立法例例对此予以肯定,台湾地区区“消费者保护法”为简化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本,例外允许企业经营者得得以“显著之方式,公告其其内容”代替“明示其内容容”。但这一例外情形不应应适用于金融领域。上述规规定主要适用于火车、汽车车等运送企业经营者所订定定格式,如在售票处悬挂旅旅客须知等。所谓经消费者者“同意”受其拘束,包括括明示或默示在内。在一些些公共服务领域,由于法律律关系相对单一,当事人权权利义务相对明确,因而为为简化交易程序,提高交易易效率而对经营者使用格式式条款是的合理提醒义务例例外处理。而
5、在金融合同中中,该例外条款不应适用。。金商品销售有别于一般产产品之销售,此种交易关系系非一时性而为继续性此种种商品非实体而为无形商品品。由于金融法律关系相对对复杂,风险可预见性较差差,金融机构仅以公告代替替“明示”格式条款内容,,并不能使消费者对合同条条款予以充分了解,不利于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相反反,在金融服务中,金融机机构使用格式条款时的合理理提醒义务应得以强化。在在消费信用合同中普遍采用用的冷却期制度,其目的就就是赋予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负违违约责任的前提下解除合同同的权利。如英国19744年
6、《消费信用法》第677条对这种解除权作了具体体规定“债务人有权解除合合同,只要在事先协商中包包含有口头陈述,且该口头头陈述是由中间商或任何其其他代表中间商的个人在债债务人在场的情况下做出的的。”冷却期制度有利于促促使金融机构严格遵守诚实实信用原则,为消费信用创创造一个宽松,公平而又合合理的交易环境,它是消费费信贷交易中的一项特殊制制度,充分保护了金融服务务中的消费者权益。同时也也规范了金融机构在使用格格式合同时的提醒义务。就否定要件而言,格式条款款的使用人欲将格式条款订订入合同,异常条款应排除除在外。为了防止使用格
7、式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过分利利用其有利地位,恶意地将将某些条款强加于对方当事事人,应当将异常条款排除除在格式合同之外。故法律律通常规定,如果一般契约约条款中的某一条款过分异异常,以至于无法期待他方方当事人预期该条款出现在在一般契约条款所适用的交交易种类中时,该条款视为为未订入合同。〔德国《一一般契约条款规范法》第33条规定“一般契约条款中中的约款,依其环境,特别别是考虑合同的外形,是如如此地异于寻常,致与条款款使用人订约之相对人无从从预见,视为未订入合同。。”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者保护法”第14条规定““契约之一般条
8、款未经记载载于定型化契约中而依正常常情形显非消费者所得预见见者,该条款不构成契约之之内容。”但是,如果在某某一交易中,格式条款的用用人已经合理地提醒相对人人注意异常条款的存在,但但相对人仍然作出了承诺表表示,即同意将该异常条款款订入合同时,应当如何认认定该同意的法律效果。对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式第一种以德国《一般契约约条款规范法》为代表,它它认为只要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