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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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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一、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采取虚构或隐瞒真相等手段,通过签订经济合同,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构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
2、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而引起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其主要特点是:首先,纠纷的主体特定,即为合
3、同双方当事人,涉及到第三方的情况也存在,但主要发生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其次,纠纷内容多样化,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都可能会引起纠纷;再次,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其解决方式多样,当事人可以选择采取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 二、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不同点 (一)从主观目的上区别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虚构、隐瞒真实真相,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主观上只想享受合同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者说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观意念。所以,非法占有合同相对方的财物是合
4、同诈骗行为人的目的,其诈骗行为是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实施的。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是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上签订合同并希望履行,以实现其正当的经济目的,获取合法的经济利益。因此,理论界有人认为,对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主观目的,可以概括为“骗”与“赚”的问题,即前者的目的是“骗”,后者则是为了多“赚”。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论述合同诈骗罪中曾精辟地指出:“行为人主观上以及实际行动中是否为履行合同作努力是确定其行为、性质的关键”。而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 1、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行为。如果有,就属于合同诈骗行为,且属于较典型、较常
5、见的诈骗行为,它以行为人主观上产生非法占有之故意的时间先后顺序为标准,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从签订合同时起就有了骗取对方财物的动机和目的,诸如骗取对方签订子虚乌有的虚假合同,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假单位、假账号、假标的等等。另外,行为人与对方签订的合同虽然是真实的,但却根本无意履行,具有这种目的的行为人均应认定为合同诈骗;另一种是行为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的动机和目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无诈骗的故意,但在履行过程中或因履行困难、或因其他原因,其主观意念发生了变化,想无偿的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如采取欺骗方式,收到对方货款不发货,或者收到对方货物不付款,或者对借贷款产生不偿
6、还的思想和行为。此时,行为人已经具备了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不少文章已就认定标准作了有益的探讨,确立了一些已基本达成共识的界定标准,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无履约能力,(2)携款潜逃;(3)挥霍对方当事人财物;(4)使用对方当事人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5)拒不返还对方当事人财物;(6)订立或履行合同时有欺诈行为。当然,仅仅主观违法,目的邪恶,并不能就此产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要求单个犯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同时具备或同时发生”。 2、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履行的态度在合同签订后,行为人对合同履
7、行持放任态度的且拒不返还定金或者货款的则是合同诈骗,否则应认定为合同纠纷。但两种情况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都不存在非法占有之故意,其本身具有或并非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在合同签订后,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对其履行持放任态度,不做积极努力,致使对方遭受严重损失,而将较大数额财产归自己一方非法占有拒不返还,这种情况下,只要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其他要件,可以按合同诈骗罪论处;而合同纠纷的行为人对其履行持积极态度,做积极努力,只是由于其经营管理不善或其它客观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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