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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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区变压器的选择变压器的型号选择在确定变压器型号时,应考虑变压器的使用场所、电压等级和容量等级,还应考虑巷道断面、运输条件、备品配件来源等因素。一般在变电硐室内的动力变压器,选择矿用一般型油浸变压器。为了供电经济性,应尽量选用低损耗变压器。故选用矿用变压器KS11。变压器台数确定对采区变电所一台变压器满足要求时尽量选一台。如需采用多台变压器时,最好不采用几个工作面共用一台变压器的供电方式。如采区变电所的供电负荷中有一类负荷,变压器的台数不得少于两台。根据现场情况,选一台变压器。(9)低沼气矿井、掘进工作面与回采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应分开供电,局部扇风机实

2、行风电沼气闭锁,沼气喷出区域、高压沼气矿井、煤与沼气突出矿井中,所有掘进工作面的局扇机械装设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二闭锁设施即风、电、沼气闭锁法人代表制度研究一、代表制度的理论模式传统理论对法人代表问题的研究,源于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之争。基于对法人本质的不同认识,逐渐形成了“代理说”和“代表说”(通称机关说)这两种截然对立的意见。代理说认为,法人为法律虚拟人格,无行为能力,它不可能独立自主地从事活动,只能依赖于自然人(法人代表或代表人)的行为来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基于这种认识,进而认为,法人代表只是法人的代理人,法人代表的行为只是

3、其个人的行为,而非法人的行为,不过其行为之效力因法律的规定转致法人而已。代理说的这种主张实际上是将法律上关于法人代表的规定,纳入代理制度的体系之内,否认代表问题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代表说的主张大致可归结成三点。(1)法人是独立的权利主体,有独立的意志,具有行为能力,它可以通过自身的活动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过法人的行为能力的实现方式比较特殊,它是由作为其机关的代表人的活动去实现的。(2)代表不同于代理。一方面,代表上的代表人是构成法人实体的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他相对于本人(法人)无独立人格,而代理中的代理人却并非附属于本人(被代理人),他相对于

4、本人有独立人格;另一方面,代表上的代表行为不仅包括法律行为,而且包括事实行为乃至违法行为,而代理中的代理行为一般只能是法律行为,并且代理制度绝对禁止代为违法行为。显然,代表与代理在本质上是完全不能混淆的。(3)对于采区变电所的位置是由供电局电压等级,采煤方法采区巷道布置方式和工作面机械化程序等因素决定的,所以选择变电所位置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尽量位于负荷中心,以减少低压线路长度和电压损失,保证采区设备的供电质量。根据电缆敷设的合理性将配电点分别设在各区段主斜井与副斜井人行通道处合适的位置上。这些配电点随工作面的推进定期移动。变电所内要求通风良好,温度不

5、得超过附近巷道温度5℃。设备运输要方便,便于电缆进出,地质条件好,顶底板稳定,无淋水。每个采区最好只设一个变电所,对整个采区和掘进工作面供电,并且尽量不迁移或少迁移变电所,减少变电所硐室的开拓费用。故采区变电所位置如采区巷道布置附图所示(1)在正常工作时电缆芯线的实际温升不得超过绝缘所允许的温升,否则电缆将因过热而缩短其使用寿命或迅速损坏。橡套电缆允许温升是65°,铠装电缆允许温升是80°,电缆芯线的时间温升决定它所流过的负荷电流,因此,为保证电缆的正常运行,必须保证实际流过电缆的最大长时工作电流不得超过它所允许的负荷电流。采区变压器的选择变压器的型

6、号选择在确定变压器型号时,应考虑变压器的使用场所、电压等级和容量等级,还应考虑巷道断面、运输条件、备品配件来源等因素。一般在变电硐室内的动力变压器,选择矿用一般型油浸变压器。为了供电经济性,应尽量选用低损耗变压器。故选用矿用变压器KS11。变压器台数确定对采区变电所一台变压器满足要求时尽量选一台。如需采用多台变压器时,最好不采用几个工作面共用一台变压器的供电方式。如采区变电所的供电负荷中有一类负荷,变压器的台数不得少于两台。根据现场情况,选一台变压器。(9)低沼气矿井、掘进工作面与回采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应分开供电,局部扇风机实行风电沼气闭锁,沼气喷出区

7、域、高压沼气矿井、煤与沼气突出矿井中,所有掘进工作面的局扇机械装设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二闭锁设施即风、电、沼气闭锁代表与代理虽然内容不同,但却有形似之处,因而持代表说者一般都主张在法律对代表没有完备规定时,可类推适用有关代理的规定。比较地看,代表说为传统理论之通说,且与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相吻合。不过,坦率地讲,既往的有关法人代表的研究还存在若干重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从整体上看,传统的代表理论缺乏对法人代表问题的制度性研究,即没有自觉地把代表问题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来加以全面考察,而主要是从代表与代理相互比较的角度去阐述代表

8、问题。虽然一些学者在讨论这种区别时有“代理之类似制度”〔1〕的提法,但也只是提提而已,始终未能系统研究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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