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与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与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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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其产品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和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制售分离食品小作

2、坊,是指生产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食品小作坊;现场制售食品小作坊,是指在同一场所或者紧密相连的场所,现场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销售的食品小作坊。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内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第四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应对食品安全事件;落实、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本地优质特色食品、传统食

3、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健康发展。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鼓励、扶持其产品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内的食品小作坊完善设施设备、规范工艺布局、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全面提升改造,经申请,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场地并确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小作坊

4、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清真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审查、审批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和集中交易市

5、场(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清真食品应按照《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进行生产经营,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第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食品安全舆论监督。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6、,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登记工作,登记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将登记信息录入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系统,按程序核准通过后,打印和发放登记证(卡),并负责将清真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民族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在划定的场地设置标示牌,公示食品摊贩管理制度,并为食品摊贩经营场地提供必要的基本卫生设施。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

7、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与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二)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包装容器应当无毒、清洁,使用前洗净、消毒;经营场所不具备洗消条件的,应当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器具、售货工具和设备。(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包装、容器、工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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