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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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时间:2009年09月08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绿色建筑管理,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

2、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下列建筑应按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1、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2、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3、新建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4、王家墩中央商务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新区新建建筑。第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

3、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依法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评价标准。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受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绿色建筑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水务、环境保护、统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与立项、规划、运行、水务、环保、能耗统计等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目录,以及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4、,并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备案、公告制度。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不得在建筑中使用。本市推广应用以下技术和产品:(一)新型节能建筑体系。包括墙体、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节能门窗和遮阳等节能技术与产品;(二)暖通空调制冷系统调控、计量、节能技术与产品;(三)太阳能、地热能、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四)雨水收集和再生水综合利用等节水技术与产品;(五)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绿色建材技术与产品;(六)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技术与产品;(七)垃圾分类收集,利废产品循环利用;(八)建筑绿色照明及智能化节能技术与产品;(九)其

5、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绿色、节能技术和管理技术。第六条     绿色建筑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标准规范,标准规范目录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第二章  立项与规划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中设绿色建筑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立项阶段的审批。第九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规范进行规划编制,规划方案中应有

6、绿色建筑专篇。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对绿色建筑规划文件进行审批。第三章  设计与审查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现行有关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委托勘察设计。建设单位应对绿色建筑采用的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调整设计方案。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设计文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依据相应标准、规范进行设计,保证绿色建筑设计质量。工程设计中,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合理选用本“

7、办法”第一章第五条推广应用的绿色技术和产品。第十三条     对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没有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论证、审定后,方可使用。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相应标准、规范进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出具绿色建筑审查合格文件。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认证,建设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及相关规定的建设项目,颁发绿

8、色建筑设计认证证书。第四章  施工与验收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进行示范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根据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将其作为技术标评审条件,绿色施工方案评审分值在技术标中的权重应当不小于20%。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更为详细的绿色施工方案专篇,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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