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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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造就一支高层次的跨世纪人才队伍,促进江苏省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人专发[1992]15号)和《关于在江苏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人专发[1995]161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包括部队院校)。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三条江苏省人事厅是管理本省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负责江苏省所有博士后流

2、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江苏省人事厅下设博士后管理处,具体负责督促和指导各设站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本省博士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处理本省博士后管理工作等事务。  第四条本省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博士后工作,并落实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申请设站和博士后招收计划  第五条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部署新(增)设博士后流动站时,省人事厅受理在本省范围内的各单位(包括省属和中央直属单位)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申请,会同有关高校、科研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送各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全国博士后

3、管委会审批。  第六条各设站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人事厅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省人事厅根据各设站单位近年来工作状况,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经费和住房问题的能力以及人选来源等,对计划进行平衡,提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方案,于每年11月上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招收计划下达后,经再次综合平衡,正式向各设站单位下达招收计划。  在当年招收计划未下达前,各设站单位可先参照上一年度的招收计划进行安排。招收计划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七条各设站单位如当年度确实招收不到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完不成招收计划时,省人事厅则在第四季度对剩余的招收计划指标进行调整使用,并

4、将调整结果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各设站单位在完成当年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后,如有留学博士回国申请进站,可不受计划名额限制。具备设站条件但尚未被批准设站的单位,亦可招收留学回国博士做博士后。  第九条各设站单位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征得省人事厅同意,在上报有关审批材料时,应注明经费来源和住房安排等情况。确保每人每年2万元的日常经费和其他必需的科研经费和本单位其他博士后相同条件的住房等。第四章进站及进站后的管理  第十条凡是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安排固定工作或未回原工作单位报到,符合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等要求者均可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具体

5、申请办法按人事部《关于博士后招收对象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2]2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由设站单位培养并授予博士学位的博士,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学科(一级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对跨学科做博士后的,也需严格控制。  第十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向设站单位提出进站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两位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的有关证明材料;  4、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出具的博士培养类别证明材料,凡属国内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或与原单位有定向培养协议的在职博士,还必须提供委托单位、定向单

6、位和原部队单位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国外留学博士向各设站单位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向设站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两位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的有关证明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各设站单位组织本单位专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接受进站意见后将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含原件)报送省人事厅审核。省人事厅按照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设站单位,同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博士后研

7、究人员进站申请获准后,应到省人事厅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六条博士后的研究课题一般应与设站单位承担的重点项目相结合。  如自己确定科研课题,须事先征求设站单位专家的意见,并经设站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主要从事已确定的科研工作,原则上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在站期间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的人员由设站单位作出终止在站工作的决定,报省人事厅备案。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逾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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