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规章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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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规章法规:第60/96/M号法令公报编号:41/1996刊登日期:1996.10.7版数:2174·核准《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规章》---若干废止。第60/96/M号法令十月七日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规章[第1至69条][第70至139条][第140至152条]第一条(核准)核准附于本法规且成为其组成部分之《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规章》。第二条(监察)土地工务运输司(葡文缩写为DSSOPT)及其它促进公共工程之实体,负责监察对《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规章》之遵守。第三条(正在进行之工程及程序)《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规章》不

2、适用于该规章开始生效时正在进行之工程及与土地工务运输司正在处理之发出准照程序有关之工程。第四条(处罚制度)因不遵守《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规章》而适用之处罚制度为专有法规之标的。第五条(废止)废止下列法规:a)经一九六七年九月五日第22872号训令延伸至澳门之核准《钢筋混凝土结构规章》之一九六七年五月二十日第47723号命令及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一日第47842号命令;该两项命令及训令均公布于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第四十六期《政府公报》副刊;b)经一九六八年九月四日第23577号训令延伸至澳门之一九六八年六月二十二日第48446号命令;该命令及训令均公布于一九六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第

3、三十八期《政府公报》。第六条(开始生效)本法规公布六十日后开始生效。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规章第一编一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的及适用范围一、本规章制定了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设计与施工需用之规则,并以屋宇结构及桥梁结构之安全及荷载规章(RSA)中所列之一般安全标准为基本。二、本规章不考虑钢-混凝土复合结构、轻质混凝土结构、及重质混凝土结构。轻质混凝土指其密度少于2000kg/m3,而重质混凝土则指其密度大于2800kg/m3。第二条符号及单位一、本规章所采用之符号列明于附件一。二、不同种类之物理量单位系按照国际标准单位(SI),以下为一些建议之单位:质量kg集中荷载及均布荷

4、载kN,kN/m,kN/m2容重kN/m3应力、强度N/mm2,MPa,GPa弯矩kN/m第二章结构概念第三条一般标准一、结构物应在其设计寿命期间在足够之安全度下履行所定之功用,而且不至产生经济上及美观上之损失。二、采用之结构体应清楚注明其功用及以足够理论及经验为依据来确立预计之状态。除此之外,亦应令结构不会出现劳损破坏或因其中一构件破坏而导致连锁倒塌(渐进倒塌)。三、结构概念除考虑设计荷载及材料性能外,亦应个别考虑外界环境、地基土壤特性及所选用之建筑方法。根据载于下条之标准,特别需要注意风力作用及地震作用。四、结构概念应考虑每种可能接触到之偶然作用(爆炸、火灾、汽车撞击等),并尽可

5、能通过设施将其效应减轻或减至最低。第四条风及地震作用一、结构概念中应反映出对风力作用及地震作用之考虑,当面对该作用时,需通过特别设施来加强结构之功能。因此,在可行情况下应考虑下列要点:a)结构刚性一方面要顾及将地震作用所造成之影响减至最低,另一方面亦要限制大位移之出现,并以风力作用及地震作用作为首要可变化作用以基本组合作计算;b)结构中所有构件应能相互连结于所有方向上,连结模式要确保其有效运作;c)结构体之布置应采用对称形式,并建议此形式应按建筑物之质量作对称考虑;d)随着高度之增加,刚度及质量不可出现过大变化;e)结构体系可以利用非弹性变形进行消能,但其构件需要有足够之延展性。二、

6、住宅或商住楼宇高度超过30m时,按风力作用为可变作用之基本组合下,结构体所允许之最大水平位移dw,max为:  dw,max  =0.001hn————40此处:h地面上起计之楼宇高度;n地面上起计之楼宇层数。三、两相邻结构体之间要有足够之距离以防止由于地震而产生碰撞,当两结构体之变形特性相异很大时,该要求尤其重要。第三章一般安全标准第五条安全性之确定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安全性之确定,应根据由RSA所建立之一般标准及本规章之规定为之。第六条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可考虑为:a)强度之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结构构件断面受疲劳或非疲劳作用而导致之破坏或过大之变形;b)挫曲

7、之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结构构件之不稳定或结构体本身之不稳定;c)平衡之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将结构体考虑为刚体时,其结构一部分或整个结构体之失去平衡。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安全性确定规定了强度及挫曲之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符合抵抗能力设计值(按情况改为以荷载,力或应力作考虑),而此设计值系根据本规章中之规则所求得。第七条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为在正常使用下,裂缝方面之极限状态及变形方面之极限状态。裂缝方面之极限状态可考虑为下列情况:a)减压之极限状态——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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