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专业社会调查报告对农村法律援助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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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顶山广播电视大学社会调查报告分校专业年级年季题目姓名学号指导教师职称被调查单位意见单位盖章20年月日调查报告评语成绩对农村法律援助调查报告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伟大工程的不断推进,法律援助这项司法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阻碍了自身的健康发展。笔者对石龙区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表述如下,请各位老师给予指正。一、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经费短缺成为制约

2、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瓶颈,法律援助自身亟待“援助”。石龙区的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于首先是政府的财政拨款。区政府每年拨出1万元用于法律援助工作。不但法律援助的资金少,而且急于获得援助的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数量大,专项经费显得杯水车薪。因为经费不足,导致法律援助工作存在3个不良现象:1、导致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无独立的办公场所,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2、增加了办案成本,挫伤了法律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法律援助者在调查,取证、会见被告、到有关部门调阅档案、就餐时,都需要经费支出,因为没有经费保障,办案者往往要自掏腰包,无形中增加了办案者的负担,办案

3、质量难以提高,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3、无力到外地为受援人提供援助。因为人多地少石龙区有不少农民工在外地务工的较多,遭受拖欠劳动报酬、工伤、意外伤害等权益的损害案件时有发生。因为经费不足,再加上没有与外地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协作机制,中心无法派员去外地为本地农民工提供援助。(二)法律援助资源与法律援助的需求矛盾突出。1、受援对象和承办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比例严重失调。目前,石龙区总人口10万人,而全区只有1个法律援助中心、1个律师事务所、1个公证处,4个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8人,法律援助工作由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完成。2、乡镇司法所法律援助作用没有

4、得到充分发挥。司法所人员少,要完成司法行政工作任务和普法依法治理任务显得都牵强。同时,司法所还要承担大量的乡镇中心工作,司法所助理员深感身心疲惫。此外根据有关规定,乡镇司法所助理员不能申请办理法律援助工作者证。这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在农村的开展,从而大大增加了中心的工作量。(三)群众对法律援助知晓度的不高,认识上存在偏差。一方面,群众中特别是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当其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时,不知道求助法律援助,维护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群众知道法律援助,但不清楚《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援助对象、条件、范围、程序,有些群众认为只要涉及法律问题,就要求法

5、律援助;有的群众认为法律援助就是免费打官司,不符合条件也要求法律援助;还有的群众甚至把法律援助看作一种新型的“低保”或“救济”。造成上述现象,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城区普法活动固然频繁,但脱离不了一切宣传活动的特点,即单向的,灌输式,例如设摊点、发资料、挂横幅、贴标语等,大众被动地接受普法部门提供的法律援助知识,其效果难免会由于受众的兴趣,注意力的原因而大打折扣;2、作为我国城区最基层一级政权组织的街道,工作繁杂,千头万绪,仅人口计生、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等三项工作就让街道党委政府伤透脑筋,没有过多的精力、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普法宣传中,普

6、法宣传自然成为一个“软肋”。如2008年石龙区司法局在“法律宣传月”集中宣传活动中仅印法宣传单8000份,陈列展板8块,设立咨询台12个,悬挂横幅8条。同时每年的普法宣传活动中,各种法律法规宣传应接不暇,法律援助自然而然的就淹没在浩瀚的宣传声势中。同时,受资金短缺,人员不足等问题长期困扰,法律援助宣传不能经常化,更谈不上持久性,只是在春节前,或者是“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例行开展宣传活动,宣传效果可想而知。3、司法局在整个法律援助的宣传过程中唱“独角戏”,影响有限。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一)拓宽经费来源渠道,明确经费用途。1、尽快建立对欠

7、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当地方财政困难,不能确保最低经费拨款时,上级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应按照当地最低经费标准,给予财政经费上的扶持,使受援对象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援助的权利和最低财政资金的保障。逐步规范规定政府投入法律援助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最低比例,并随着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主渠道的稳定性,以显示政府确实负起了对公民应有的法律职责。2、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社会筹措法律援助资金机制。首先要建立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发挥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筹集社会资金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广泛募集国内外资金,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是弥

8、补国家财政拨款不足,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困难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其次从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业务经费,以及律师、公证员上缴的年注册费中提取一定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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