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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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广西经济职业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各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普通搞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在校学生。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

2、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各级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6(五)对学院基于对处分

3、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六条2008级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第七条2009级开始学生学籍管理

4、按照《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八条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实行半军事化管理,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6第九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成,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第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院的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雅、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制、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和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5、、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内进行宗教活动。第十二条学生可以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及有关只能部门的领导和管理。第十三条学院提出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课外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十四条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6、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十六条6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网络行为管理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十七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循《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等住宿管理制度。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八条学院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公益活动社会服务等

7、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给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获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形式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第二十条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根据《广西经济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活动给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应适应的记录处分。第二十一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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