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缓刑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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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中国缓刑制度完善[内容摘要]:我国目前的缓刑制度存在一定的弊端,对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可以从缓刑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制度三个方面加以完善。具体而言,对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应当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在原则规定下,应当规定哪些应当适应缓刑的情节,但同时应当保留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适当修正对累犯一律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设置和完善缓刑听证程序,改革、完善缓刑执行制度。  [关键词]:缓刑适用条件执行制度改革和完善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它体现了承办和宽大相结合,惩罚和教育相结合,依靠专门机关与贯彻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政策。正确适应缓刑制度,不仅能够避免短期自

2、由刑的弊端,利用社会力量鼓励犯人改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家庭稳定,社会安定,减少社会矛盾,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过长期的国内外实践,证明了缓刑制度是一项改造罪行轻微的罪犯较好的刑罚制度。但是有关缓刑制度,我国与刑罚制度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当代刑罚制度发达的国家,缓刑的适用率普遍较高。资料显示,在美国1990年共有250万人在缓刑监督管理之下,比1980年增长126%,1997年的缓刑人数也保持在236万。①而1991年,美国正在执行缓刑的犯人更是达到创记录的约270万人,大约是监狱在押犯人4倍。在美国成年罪犯中,大约有65%被给予了缓刑的处遇。

3、②在芬兰,通常有2/3的监禁刑被缓期执行。③11在北欧某些国家,缓刑的适用率更高,瑞典1996年约有2万5千人被判自由刑,其中竞有2万人被宣告缓刑。④而我国的缓刑适应率长期以来都比较低,不仅因长期受“左”的思想影响,还由于我国刑法在缓刑适用的规定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缓刑作为一种集刑罚社会化、个别化、人道化、经济化于一身的刑罚制度,符合刑罚制度的基本发展趋势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潮流,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因而迟早会在我国刑罚裁量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我们应当认真总结司法经验,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的做法,不断完善我国缓刑制度。  一、现行缓刑制度的弊端  1、适应缓刑条件的

4、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  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法官对犯罪人定罪判刑后,必须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能适应缓刑。从理论上将,这是适应缓刑的实质要件和核心内容,而如何判断“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11,法律未作进一步规定,而由法官根据案情进行预测,法官的个人因素和外部影响往往导致不同的预测结论。同时这也为某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更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在实践中容易导致不敢大胆适应缓刑和滥用缓刑的两种倾向。 

5、 2、未能体现对少年犯从宽处罚的精神。  对少年犯立足挽救,注重感化教育,已成为共识和世界司法发展趋势。我国八十年代中期以来,各地基层法院纷纷成立了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少年法庭或者少年合议庭,并将尝试成立少年法院,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现行缓刑制度未能体现对少年犯这一宽大的政策和精神。  3、缓刑执行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11。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有:目前公安因警力紧张,很难抽出人力专门负责考察工作;犯罪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职责与地位不

6、明,影响了对缓刑的判处;法院在考虑对犯罪人适应缓刑时,须先征得犯罪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意见,而其是否愿意接受履行考察职责,往往可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适应缓刑,这有悖法律的原意,也有悖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目前,我国正逐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从企业运行的规律看,企业对缓刑犯的考察也存在许多问题;随着人口流动大大加快,随之而来的流动人员犯罪日渐突出,由于对流动人员无法落实缓刑考察措施,法院在量刑时,即使对符合缓刑条件的一般也不予宣告缓刑,这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缓刑适条件和程序的完善  1、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7、我们认为,将“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作为适用缓刑的原则性实质要件是合理的。此实质要件从根本意义上看,是针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而言。综合案件的各种情况和犯罪人的主客观因素,集中考察犯罪人的人身危害性,是判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根本所在。纵观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立法例,均有此实质要件之规定。但对此要件之判断标准如何,立法方式有二:一是不作具体规定,完全由法官酌量裁定,如英美法系各国;二是具体规定有关标准及其内容,如出于过失的犯罪、自首、非恶性犯罪,少年犯等,如法国、比利时、日本等国采此立法例。⑤11我们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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