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县华前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高邑县华前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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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邑县华前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刘冬梅、张永前 等39人发起。   本社名称:高邑县华前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150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刘冬梅  本社住所:高邑县大营镇东邱村,邮政编码:051330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2、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种植、销售蔬菜;种植服务。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

3、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种植蔬菜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

4、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法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

5、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

6、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

7、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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