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关于过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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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马法关于过错的规定摘要:本文分成三个部分。首先,从私犯概念和性质入手引入过错论题。然后,对罗马法过错学说从发展历史、基本观点等方面进行简要介绍。最后,在对这些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罗马法上的过错学说作出简要评价。关键词:私犯;过错;客观过错1罗马法关于私犯的规定1.1私犯(dedictum)概念与性质在罗马法,私犯原是指行为人使人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王政时期罗马已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delictumpublicum)和私犯(delictumprivatum)。“公犯是指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私犯是指侵害私人财产和人身权益

2、的行为。”[1]私犯和公犯的性质和责任是不同的,公犯属于犯罪行为,犯罪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私犯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侵权者只负民事上的罚金和损害赔偿责任。“一般认为,私犯在当时被认为是对公共秩序影响不大的行为,行为人一般仅负损害赔偿责任,对被害人给付金钱,原则上也只有被害人才有权起诉。被害人也可以放弃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罗马的私犯与近代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虽在范围上有所不同,但在性质上并无区别。”[2]但是,公犯和私犯的这种划分也不是绝对的。随着罗马国家和阶级斗争的发展,私犯的界限,范围及其责任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依优帝法律

3、纲领之规定,侵权行为(私犯——8笔者注)之种类分为四项,即一,盗窃;二,强盗;三,财产权之侵害;四曰,属人权之侵害。但此四者,虽为侵权之重要者,然除此之外,会典中尚有不少其他侵权之种类,概括言之,有胁迫、欺诈、虐待奴隶、欺诈主人等五者。”[3]1.2私犯的责任要件根据罗马法的有关规定,并不是一切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都构成私犯,负私法上的责任。只有具备一定的要件才算构成私犯。这些要件实际就是私犯的责任要件。关于私犯责任要件内容的学说一般有四元说和五元说。“四元说认为责任要件包括:(1)客观上有损害事实发生;(2)造成损害

4、事实的行为须是违法的;(3)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须有过错。”[4]“五元说认为责任要件包括:(1)行为造成了损害;(2)须有不法侵害的行为;(3)不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须有责任能力;(5)行为人须有过错。”[5]比较两种学说,差异在于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6],但它们都包含行为人须有过错的要件。这说明在罗马法中,已经有了关于过错的规定。在研究罗马法的过程中,许多学者发现过错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那么,罗马法是如何规定有关过错的内容,我们又是如何理的呢?2罗马法关于“

5、过错”的规定8过错的概念及判断标准在民法理论上历来见解纷纭,但大体上分为主观说和客观说两大学派。主观说主张过错是一种应受谴责的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客观说主张过错是对一般注意义务的违反。[7]这两种学说在过错的性质和判断标准上大相径庭,但都和罗马法上的过错有一定联系,我们暂且先不讨论两种学说的优劣,而先分析罗马法关于过错学说的演变历史。“罗马古法规定,只要行为是违法的,并且造成客观上的损害事实,而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皆须负赔偿责任。但是,随着罗马法的发展,逐渐确立了私犯(侵害私人的财产和人身权益的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即

6、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8]“例如在《汉谟拉比法典》、雅典法与早期的罗马法中,加害原则是主要归责原则,而首次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是在公元前287年通过的《阿奎利亚法》,也就是说,过错责任原则是在否定古代法中的加害原则的基础上形成的。”[9]罗马法曾举过这样的案例:“如果石头从运货马车上掉下来打碎或者打破别人的东西,而石头掉下的原因又在于马车夫没有把他们捆牢,那么依照阿奎利亚法他就要承担责任;一个人在他的地里焚烧庄稼收割后的余茬,火势加大而蔓延开来,烧毁了别人的谷物或葡萄树,如果他是在刮风的日子里引火,他就要

7、像一个放任损害发生的人一样地被认为犯有过失;如果他采取了一切适当的预防措施,或者由于一阵突来的大风造成了火势蔓延,他就没有过失。”[10]就此案例而言,“应当把车上的货物捆牢,以及应在无风的日子里引火,或引火时预先采取防火措施,这是当时的社会对人民进行此类行为的一般要求,如果违反了这种公认的行为标准和准则,即构成过失。”8[11]在这些情形中,要把行为的不法性和行为人的过错截然分开显然很困难而且没有实际意义。这里所提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没有遵循在当时情况下依照法律和公共行为习惯他所应该遵循的一定尺度,应当包括故意和过错。

8、知其行为会损害他人的权益而仍为之的为故意(dolus);应加注意(diligenlia)而未注意的为过失(culpa)。[12]从上述的案例中可以看出,罗马法把“过错”与“社会对人民进行此类行为的一般要求”直接联系起来,而这种“行为的一般要求”实际就是指“注意的应有程度”。因此可以说,罗马法是通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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