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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请您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过程。答: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多次下发文件,部署、
2、推动全国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我国的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8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都对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了规定。在地方,有12个省、直辖市和16个较大的市制定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了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畅通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国务院将条例的制定作为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国务院2006
3、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各地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主要开展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充分发扬立法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共有46个中央部门和34个地方人民政府参与了草案的研究和修改;二是,通过实地考察调研,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和国际研讨会等各种方式听取群众、中外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三是,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对外交流,借鉴国外立法和实践经验,组织了以“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为主题的第六届中德法律研讨会,赴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匈牙利等国就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和执法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考察,搜集整理国外资料,为我国政
4、府信息公开立法提供参考。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的研究、修改,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2007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正式签署国务院令并予以公布。相信这部行政法规的公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哪些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公开政府信息? 答: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规定,能够成为行政管理主体,独立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责任的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此,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两类主体是政府
5、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的社会公共信息。公开这些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为此,条例也将这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纳入调整范围。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共企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
6、条例特别规定,上述单位应当参照本条例,公开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问:条例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答: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条例的核心内容。国外立法一般都没有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了把各级政府建成高效、廉洁、透明的政府,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国内部分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经验,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
7、)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条例要求各行政机关按照上述基本要求,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同时,为了保证主动公开的要求能够落到实处,条例还根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分别规定了其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确立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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