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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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德区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供应结构体系,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限价商品房(以下简称“限价房”)是指政府公开出让商品房用地时,同时设定最高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限制条件,由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按照限制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商品房。    

2、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限价房的建设、销售、管理、申请和审批等。    第四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本办法,负责对限价房购买者资格审批的监督检查和获批主体的备案,负责编制限价房建设年度计划。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做好限价房建设用地规划、立项,以及会同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制定最高销售价格等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属地范围限价房建设和管理的主责单位,负责组织落实限价房建设年度计划。    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属地范围限价房资格终审、公示、建档等工作。    各居(村)委会负责属地范围限价房资格的受理申请、初审等工作

3、。第二章限价房的开发建设   第五条 限价房开发建设方式包括集中新建和开发配建,套内建筑面积一般在60~90平方米。    集中新建是指政府选取独立地块,设定土地的最低出让价格,并对房屋的最高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限价房。    开发配建是指在经政府批准的特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设定一定比例的商品房作为限价房销售。    第六条 限价房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出让。严禁以限价房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违反限制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    第七条 配建限价房的可售总套内建筑面积

4、占整个商品房项目计算容积率的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般为5%~10%。    若批准配建限价房的商品房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应在首期项目建设中,配建全部限价房。    第八条 开发企业应对其建设的限价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应出具《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九条 限价房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选择符合资质要求和具有良好社会责任的企业实施。第三章限价房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限价房申请人应为单身个人(包括未婚、离异和丧偶)或已婚夫妻双方。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身个人或夫妻至少一方具有本区户籍、在本区工作和具备完

5、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男性须满25周岁,女性须满23周岁;    (三)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没有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四)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人均经济收入符合本区公布的限价房准购经济收入标准;    (五)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在本区人均拥有住房面积符合本区公布的限价房准购居住面积标准。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房屋可不计入人均拥有住房面积;    (六)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没有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面积累计超过本区公布的面积标准;    (七)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没有宅基地及宅基地固化资格。    人均月收入、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和人均

6、转让房产面积标准均以《顺德区限价商品房销售对象条件通告》公布为准,计算范围均以单身个人(1人)或夫妻双方(2人)计算,其他家庭成员不纳入计算范围内。    第十一条 属镇(街道)财政投资开发的限价房项目,可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第十条的规定,自行制定申请条件,并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批准。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可购买一套限价房。若原租住公房的,所购限价房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必须退出原租住的公房。    第十三条 限价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居(村)委会才能受理属地户籍居(村)民的购房申请。    第十四条 限价房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到户籍

7、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申请表格并如实填写,以及提交户籍、收入、住房、计生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居(村)委会在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转送属地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三)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在相关网站和《珠江商报》公示申请人情况,公示期限为1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书面提出,并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建立限价房申请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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